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 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项目审批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审批职责下放到部分城市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回族区)政府。
(三)承接的职责
1. 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转让审批职责。
2. 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职责。
3. 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省国土资源宏观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调查研究,拟订全市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科技规划;负责审核本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区;指导各县(市、区)编制本辖区地质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三)负责查处全市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全市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组织管理、监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征收、转用管理;承办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六)负责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变更调查、更新调查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确认管理。指导、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登记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贯彻实施供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监督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组织、监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制定和更新基准地价,实施地价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动态巡查、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等别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更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负责管理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管理测绘单位资质、测绘成果、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地图市场;维护测量标志;负责国土资源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基础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工作,为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建设。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规范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开展矿产督察工作。协调处理各种矿业纠纷,负责地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组织全市矿业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工作;对县(市、区)采矿权挂牌、拍卖、招标出让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古生物化石和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全市范围内地质旅游资源的调查与保护;监督管理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二)负责监督管理在本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开展市财政出资的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备案工作;配合辖区内地质勘查工作,处理各种地质勘查纠纷;筹集管理本市地质勘查基金。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地矿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大、中型地矿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地矿科技成果;指导全市矿业权人开展科技兴矿活动,推进科技进步和科技开发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国土资源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按有关规定发布耕地保护、土地审批、土地利用、出让、划拨、登记、地价、土地市场、测绘成果等信息,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服务。
(十五)负责协调市地矿行业的对外交流。在上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下监督管理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我市区域内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归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重大活动。
(十六)负责申请各类国土资源管理专项资金,依法征收各类国土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分配上级拨付的国土资源专项经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承担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具体登记事务。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和共享,负责不动产登记信息公开查询;负责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及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八)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后勤保障、综合业务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域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二)调控和监测科。负责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系统内国土、矿产、测绘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行业技术标准;负责编制全市土地、矿产、测绘方面的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系统内科技成果的审核、申报和推广应用。
(三)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负责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财务科。编制部门专项经费的预算、经费征收、管理使用计划;负责机关财务工作,归口管理所属单位的事业费、业务经费;负责国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做好土地税费的代收代缴;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家、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测绘经费、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使用;负责国土系统财务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根据授权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六)法规监察科。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立案审核工作,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七)信访科。负责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调查、督办以及稳定工作。指导督促县(市、区)国土资源系统信访工作。
(八)耕保用地科。负责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及耕地保护。指导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和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工作,指导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保护工作,监督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全市生产类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工作,落实并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并指导全市临时用地审批。
(九)土地利用科。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改变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工作;负责拟订年度土地供应计划;负责组织国有土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入市核准工作;负责国有土地收购储备方案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出让土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出让金方案的报批工作;指导国有划拨土地收益租金的征收工作;指导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工作;负责承办城镇土地基准地价、耕地质量等别和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更新工作;组织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
(十)地籍管理科。负责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土地资源变更调查、土地资源更新调查和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权属确认;指导、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组织、指导土地统计工作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十一)规划科。负责执行洛阳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指导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审核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十二)测绘管理科(洛阳市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市测绘勘测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负责测绘市场和地图市场管理,协助查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测绘统计;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各类勘测、技术成果的检查验收和技术评定;监督基础地理信息获取与应用,为社会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地理信息产业建设。
(十三)矿产开发科。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全市矿业权新立、转让、延续、变更、注销的管理;负责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登记中的矿权核查工作;指导全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采矿权矛盾纠纷;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信息的收集与管理。
(十四)地勘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管理;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防治预案;负责地质灾害责任单位的认定;指导全市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监管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研究拟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市财政出资的中、小型地质勘查工作;指导县(市)政府开展地质公园申报和管理工作。
(十五)资源储量科。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和统计;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负责组织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备案工作;负责职权范围内采矿权人、探矿权人年度报告审查;组织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开展矿产督察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承担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含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为4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派出机构
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主要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土地、矿产、测绘管理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编制和实施辖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
机构规格为正科级,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六、其他事项
(一)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二)与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规模商市城乡规划局确定。
(三)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相关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地方性法规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全市林权登记等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