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商品展销会登记职责。
2. 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3. 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将农村经纪人执业证书办理职责下放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改革工商登记制度
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市场主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性生产经营活动。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负责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有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三)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市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六)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
(七)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八)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查处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九)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上报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十一)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二)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三)负责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新闻宣传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信息统计等工作;承担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域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二)法制科。拟订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指导全市工商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工作,组织开展机关普法工作。
(三)企业注册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科)。拟订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规定范围内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在洛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登记注册工作,并监督检查其登记注册行为;承担登记注册信息分析、应用工作。
(四)企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审查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负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评价工作,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析和公开工作。
(五)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直销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有关反不正当竞争和直销监督管理、禁止传销的具体措施;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直销活动;组织查处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协调相关方面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拟订全市规范市场秩序的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承担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拟订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指导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负责实施登记注册事项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查处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八)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拟订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及抽查检验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
(九)商标监督管理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有关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负责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上报;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信息,拟订实施全市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十)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组织对广告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监测全市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承担指导广告网络监测平台业务应用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保护网络交易消费者合法权益;负责网络交易经营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承担网络交易市场舆情监测工作;组织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违规重大案件。
(十二)人事教育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外事等工作;承办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有关事项。
(十三)财务审计科。拟订工商行政管理发展规划、基本建设及财务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上报和管理工作;监督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科。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8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科科长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2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检查,对违法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两部门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二)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