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切实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载体和方式,其合法与否、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行政机关的形象。目前,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但也存在着制定程序不规范、文件质量不高等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开发布五个环节。制定机关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控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数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由部门起草提交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对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再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稿在向市政府提交前须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部门提交的规范性文件草稿及相关材料后,将材料转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关材料不齐全时,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后再进行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出具审查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制定机关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
今后,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应同时提交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查情况和集体讨论情况等材料的电子文本。各部门在向市政府办公室提交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同时提交该文件的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征求意见情况等相关材料的电子文本。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整理规范性文件、相关材料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电子文本,市政府法制办按时通过“河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系统”上报省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按照要求同时报备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情况等材料及电子文本。
2015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