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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通 文件编号: 洛政通〔2015〕1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19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301-2015-00081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5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5〕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省政府于2015年8月17日批复同意我市征收老城区邙山镇葛家岭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36.4156公顷,其中农用地10.6896公顷(耕地10.1426公顷)、建设用地25.7260公顷,作为我市2015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豫政土〔2015〕918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老城区邙山镇葛家岭村集体土地36.4156公顷,其中农用地10.6896公顷(耕地10.1426公顷)、建设用地25.7260公顷。四至范围:北至葛家岭耕地,南至葛家岭村居民点、葛家岭耕地,西至葛家岭村居民点,东至葛家岭耕地。拟作为住宅项目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老城分局(老城区环城西路3号,联系电话:0379—63979060)办理登记手续。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处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者,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老城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搞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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