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洛政办〔2015〕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9月16日
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洛发〔2014〕14号),设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 建设工程报建职责。
2. 城市临街建筑外部装修搭建审批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公用事业局城市燃气、供热、城市道路照明等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加强的职责
1. 加强科学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城市科学管理等重点领域的政策研究。
2. 加强住房保障职责,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强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与管理,解决全市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困难问题,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3. 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职责,强化城市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防灾减灾综合能力和节能减排功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综合协调城乡建设与管理、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
(二)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建材业、房地产开发业、装饰装修业、监理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市政公用事业,拟订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监察和重大案件的查处。
(三)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产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市直管公房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区物业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指导县(市、区)房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统计,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城市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报批和费用收取、管理使用及监督检查工作。
(六)负责拟订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草案;负责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综合管理工程监理工作;指导和管理建筑市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和市场准入;制订工程质量及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组织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工审批、竣工验收备案和后评价工作。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对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建筑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制定和发布工程建设全市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备案;负责管理建筑、安装、市政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劳务、外事工作,指导、协调企业开拓外省、市及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开展对外工程承包、房地产和劳务合作业务。
(八)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拟订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监察管理。负责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调试、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指挥监督中心和市相关部门二级平台业务工作;负责收集县(市、区)巡查督办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统计和评价;负责城市管理责任单位职责界定,指导县(市、区)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区市政设施养护监管和作业市场培育工作;负责城市区环卫基础设施监管和作业市场培育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执法行为规范;负责主城区城市防汛及清雪除冰应急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和竣工验收。
(十)负责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全市村庄和建制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及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全市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十一)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二)负责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以及绿色建筑项目的标识认定、专项评审和验收,推进城镇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及成果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建筑行业材料管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监督建筑材料产品质量。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行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负责砂石白灰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的管理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房屋征收管理和棚户区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审核补偿安置计划、方案,监督管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负责棚户区改造的政策制定、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档案管理。组织协调重大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参与查处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法规的行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十四)负责城市燃气行业的规划和管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许可、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核;负责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核;负责城市管道燃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统一管理城市燃气市场。
(十五)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业的规划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企业审查报批以及热力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负责集中供热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统一管理供热市场。
(十六)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灯饰行业规划和管理。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灯饰建设规划;负责道路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和广告、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
(十七)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机要、保密、会务和宣传工作;负责相关政策调研和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参与拟订有关建设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负责安全保卫和值班通联;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人事、劳资统计及分析工作;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定的初审工作;管理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参与劳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财务科。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市政建设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科。负责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和投资计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利用外资计划,办理有关工程项目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建筑安装企业、建材工业的综合统计工作;负责住建系统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生产经营管理与协调工作;负责年度责任目标的制定和分解落实,负责绩效考核工作;负责住建系统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站开办审核和资格复核、网站挂标、域名管理、年检报告等工作。
(五)市政建设管理科。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拟订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市政行业管理和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审核申报与争先创优工作;负责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与执法,推进技术应用与进步;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后评价工作。
(六)村镇建设科。拟订全市村庄和建制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村镇建设各类试点及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全市村镇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建筑管理科(勘察设计管理科)。组织拟订和实施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产业政策,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关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装饰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检测试验、建筑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工程风险管理和建筑业社保基金统筹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建筑企业、监理企业、劳务企业开拓市场;负责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统计上报;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标准化认证工作;负责建设施工企业、建设监理企业、建筑制品等企业资质的监督指导和市场准入;贯彻执行施工、监理和造价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负责建筑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投诉处理;参与市管大中型项目建设前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拟订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及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以及以设计为主体的各类工程公司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工程勘察企业、工程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等企业的资质资格监督管理,贯彻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指导监督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和审查备案,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质量,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标准设计的编制和推广应用;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参与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编制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拟订房地产开发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负责全市二级以上房地产企业资质晋升、变更、延续资料的初审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延续、变更换发资质证书工作;协调处理房地产开发中发生的信访投诉事件;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统计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研究提出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建议,组织拟订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住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执法队伍的执法活动,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指导住建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工作;负责住建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科技教育科。组织制定建设科技、教育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落实产业技术政策;参与编制技术引进规划和计划,参与重大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论证;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行业技术市场和企业技术进步;管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设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政策宣传、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行业队伍的统计分析、培训规划的制定工作;管理建设行业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一)行政审批科。根据授权,负责统一受理并组织办理本部门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科。监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和规定程序招标;监督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按规定要求编制;监督依法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监督资格评审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推荐资格预审合格申请人、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等评审活动;受理招标投标活动及施工合同的备案;依法实施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住建系统内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建设工程、城镇燃气、城市集中供热的安全管理;拟定建筑、燃气、供热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市建筑、燃气、供热工程安全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参与建筑、燃气、供热行业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县(市、区)重大建筑、燃气、供热安全事故的处理;负责建筑、燃气、供热行业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指导住建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制定住建系统安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建筑、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实施。
(十四)公用事业科。负责城市燃气等城市公用相关行业的综合管理。负责燃气经营企业许可、燃气工程项目的审核;负责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核;负责城市管道燃气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协议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城市燃气市场。
(十五)供热管理科(市供热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城市供热企业审查报批以及热力工程项目的审核、审批;负责全市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负责城市集中供热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拟订和政府授权特许经营的签订以及协议的执行并监督实施;统一管理城市集中供热市场。
(十六)照明灯饰管理科(市亮化办公室)。负责城市道路照明、灯饰行业规划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照明管理、灯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灯饰建设规划;负责道路照明设施、亮化设施和广告、标志(牌)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城市照明和灯饰新光源、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节能、绿色照明的宣传推广工作。
(十七)信访稳定科。负责住建系统的信访稳定工作。做好群众来电、来信和来访反映事项的接待、受理、交办、督办工作;负责上级交办信访案件的接收、转办、督办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8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为7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二)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管,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