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项目
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5〕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已批准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丰李镇等4个镇(办事处)尹屯村等8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24.6750公顷(其中耕地20.2827公顷)(豫政土〔2015〕815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丰李镇尹屯村集体土地0.2968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李楼镇齐村集体土地2.0008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李楼镇李楼村集体耕地2.6122公顷,其它农用地0.0552公顷,建设用地0.1058公顷,共计2.773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李楼镇楼村集体耕地1.8291公顷,其它农用地0.0383公顷,共计1.867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李屯村集体土地0.1250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王山村集体土地2.6816公顷(全部为耕地),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龙门镇田山村集体耕地10.7372公顷,林地1.0927,其他农用地0.9417公顷,共计12.771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征收洛龙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龙门村集体林地0.0230公顷,建设用地2.1356公顷,共计2.158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开元大道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3251018)和洛阳市国土资源局龙门分局(龙门园区河东社区文保中心3楼,联系电话:659833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人民政府和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5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