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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通 文件编号: 洛政通〔2016〕17号 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02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 索引号: C0001-0301-2016-00187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6年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6〕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6年7月14日批复(豫政土〔2016〕803号)同意我市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半个店村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农用地32.8634公顷(其中耕地32.0829公顷,其他农用地0.7805公顷),作为我市2016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建新区用地。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洛龙区白马寺镇杨湾村集体耕地26.6624公顷,其他农用地0.7154公顷;半个店村集体耕地5.48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65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半个店村水浇地,西至杨湾村水浇地,南至杨湾村水浇地及内陆滩涂、河流水面,北至杨湾村水浇地及半个店村水浇地。拟作为文化旅游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5156719)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伊滨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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