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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六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7〕3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4月26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2-2017-0003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1日        
 
洛阳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现、有效防控非法集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印发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处非联函〔2016〕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2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网络、电话以及当面陈述等形式对洛阳市范围内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的行为。鼓励举报人通过公安机关110报警服务台、洛阳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专题网站(网址:www.lyscf.gov.cn)咨询投诉栏目对非法集资线索进行举报,有效提高举报事项的受理和办理效率。
第三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包括举报的受理和处理、奖励、监督管理和保密三个环节。
第四条 有关部门依据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其中,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并牵头非法集资举报事项的受理、交办、认定及奖金发放等工作;行业主(监)管部门、工商部门负责所辖行业和领域非法集资举报事项的核查和处置;公安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转办非法集资线索进行调查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查处;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举报奖励资金。
 
第二章 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第五条 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受理范围:
(一)举报事项符合非法集资四个基本特征,即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公开宣传并以合法形式掩饰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举报事项涉及区域主要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或涉及的群众主要为我市群众;
(三)虚假宣传等非法集资广告信息;
(四)其他属于非法集资范畴的事项。
第六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群众关于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和110报警服务台转来的非法集资举报事项后,逐一归类建档,并交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初步核查;主(监)管部门暂不明确的行业,由属地政府指定部门牵头核查。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接到群众关于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后,依据职责权限,直接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及时函告所属行业主(监)管部门或属地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或指定牵头开展核查工作的部门作为举报受理部门,接到举报事项后,及时甄别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调查、处理的范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甄别结果;对经甄别不属于非法集资的举报事项,应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 对各级处非办受理转办的非法集资举报事项,举报受理部门应在30天内反馈核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对未违反相关行业法律法规但经营业务开展不规范的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违反相关行业法规开展业务,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辖区行业主(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督促企业主动化解风险;情节严重、涉嫌非法集资的,向辖区公安部门移送举报材料及相关核查情况,依法打击处理。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多个县(市、区)、立案管辖存有争议的,由市公安局依法指定案件主侦地。
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线索的核查、认定意见不作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
 
第三章 奖励的程序和标准
 
第八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的举报内容对有关部门开展核查或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受理,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举报跨省(区、市)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市处非办向省处非办申请给予奖励;举报跨省辖市、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的,由市处非办给予奖励;举报某一县(市、区)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的,由辖区处非办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的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给予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事实、基本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各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与违法事实已被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已被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辖区政府掌握,正在开展核查或列为高风险企业监督化解风险的;
(四)举报的非法集资线索已被公安部门立案查处或处置终结的;
(五)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举报线索的价值、涉及金额等因素综合评定,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三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具备非法集资基本特征,但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元至200元奖励;
(二)二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经核查属于非法集资犯罪,但提供的信息和证据有限,对案件侦办作用轻微的,给予200元至500元奖励;
(三)一级举报奖励:被举报的事项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能够提供重要证据和直接信息,对案件侦办起到重大作用的,按照该案件未兑付的0.1‰给予5000元(含)以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对能够及时主动举报所在企业主要犯罪事实并提供相应账目等重要证据的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人员,经查实属实后,除上述规定的奖励外,由负责办案的司法部门研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酌情减免相应责任处罚。
第十二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的认定和发放标准实行“一案一议,集中认定”。每年5月10日、8月10日和12月10日前,由举报受理部门向同级处非办申报前一阶段的举报奖励,申报材料中应包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举报事实以及申报举报奖励等级等内容。跨县(市、区)、省辖市及省(区、市)非法集资线索的举报奖励,依据明确的奖励资金发放范围,由县(市、区)处非办逐级向上级处非部门申报。接到举报奖励申报材料后,由处非办牵头组织,公安、财政、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共同参加召开评审会,依据被举报非法集资问题的社会危害性、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以及举报人的协查主动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和属地政府参与认定工作。其中,二级举报奖励在举报线索被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组织认定;一级举报奖励在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终结后组织认定。对于已认定给予奖励的非法集资举报,随着案件侦办工作推进、提供举报线索增多需要提高奖励标准的,由评审会重新研究确定。
认定后的线索及奖励金额,由各级处非办统一于当年6月10日、9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认定材料集中申请资金;财政部门拨付奖金后,处非办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需携带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书。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
    第十四条 2017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根据需要,由财政部门予以追加;2018年,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保密
 
第十五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工作档案,包括举报受理记录、核查处理记录、线索认定情况、奖励申报及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登记等;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受理回复、核查意见、行政处理及整改情况等进行归档整理。各级处非办应当切实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处非办应当会同市公安局、财政局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谎报线索,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违规发放的奖金予以追缴,并严肃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信息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处非办应当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向市处非办报送上季度本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情况,市处非办汇总后及时报告市处非领导小组和省处非办。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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