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的
实施意见
洛政办〔2017〕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6〕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范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制度保障民生职能作用,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豫人常〔2004〕1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缴存,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一)明确缴存范围。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所有在职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非全日制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
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存者)可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有《条例》规定的缴存职工的各项权利。
(二)规范缴存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我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由单位代扣代缴,按月汇缴。各级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中不得承诺免缴、缓缴住房公积金,也不得在引进人才中超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市直、区直机关及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县(市)所属财政全供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10%,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有困难的县(市)应做出预算安排,确保两年内落实到位,并报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备案。
2.中央、省驻洛国有企业和市、县(市、区)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10%,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房地产开发及物业管理企业、住宿餐饮服务业、民办学校和医疗机构等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不低于8%,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4.自主缴存者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按照《洛阳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管理办法》(洛管委会〔2016〕3号)规定执行。
符合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企业,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发改委、财政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洛房公积金〔2016〕35号)规定办理。
(三)实施分类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率先实现全员覆盖,为本单位从业人员(含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缴存住房公积金;国有企业及所属机构要不分用工性质,为所有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重点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和其它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的企业应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以点带面,逐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对于职工流动性较大、一次性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要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引导,可在管理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中先行建制,允许有 1-2 年的过渡期,逐步实现全员覆盖。
各类劳务派遣单位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双方承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和缴存方式,并及时足额为劳务派遣人员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与用工单位执行同一标准。凡《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的,派遣员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由劳务派遣、人事代理单位承担。
(四)严格行政执法。落实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机构、编制和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建立公积金中心、社保、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单位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按照《条例》规定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给予行政处罚,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政府主导,健全协调推进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牵头,由市公积金中心、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审计局、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法院、工会、工商联、信用办等部门参加的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工作机制,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扩面工作的考核。
(二)强化部门合作。各级政府、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管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列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事项,加强规范和引导。其中,在合同“其他约定条款”中明确:甲乙双方应依据《条例》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情况纳入审计监督内容,凡未按规定建制、计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各级工会组织要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并将住房公积金建制缴存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实现个人住房信息、身份信息、婚姻状况和信用信息等信息查询共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公积金中心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财政、审计、人行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推行诚信管理。公积金中心要积极加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系统和个人系统,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公积金中心接入的沟通和指导工作,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全面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并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信贷授信的重要参考指标,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使用信息全面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制定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使用办法,规范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运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6〕91号)要求,将企业建制缴存和行政处罚信息及时上传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行行业“黑名单”制度,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曝光,倡导依法缴存、诚信使用住房公积金。
市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联、信用办等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单位和其他涉企管理部门,在企业、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企业经营、申请政策、资质审核、资金支持、保荐上市、评选先进以及品牌认定等环节,将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实现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严格管理,努力提升保障水平
(一)加强舆论引导。各县(市、区)政府、公积金中心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政策,加大舆论引导和监督力度,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意识。公积金中心要规范信息披露工作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群众诉求;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强化保障能力。根据国家及河南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规范使用好住房公积金,把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作为保障重点。本着方便使用、服务职工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审批要件、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工作流动性较大的进城务工人员、城镇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与用工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可按规定办理提取或转移手续。自主缴存者在自愿停缴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随时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三)提高资金效率。积极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平存低贷”的作用。贷款政策要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和期限,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积极拓展组合贷款业务,扩大贷款范围,满足职工的不同需求。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大支持中心镇、特色小镇和美丽乡村建设力度。
(四)加强风险防控。要完善防范资金风险的制度和措施,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控,严格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降低贷款逾期率,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实行零余额管理。严厉打击利用虚假提取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完善对住房公积金骗提行为的惩戒手段,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提升服务水平。要以服务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为导向,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健全综合服务网络,推行网上业务大厅、12329住房公积金热线及短信、手机客户端和官方微信等渠道服务,积极开展网上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受理、预约服务和投诉举报等,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服务。
2017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