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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五期 文件编号: 洛政〔2017〕1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5月26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1-2017-00028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小巨人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洛政〔2017〕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培育一大批创新能力强、发展质量好、成长潜力大的优质中小企业,推动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十三五”期间,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围绕“五强六新五特”现代产业体系重点领域,选择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予以重点培育,力争通过五年时间,培育100家在全市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入选条件
(一)“小巨人” 培育企业入选条件
1.在洛阳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
2.申请入选年度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至3亿元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
3.申请入选年度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速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
4.申请时企业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5.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二)“小巨人”企业入选条件
1.申请入选年度上一年度为“小巨人”培育企业;
2.申请入选年度上一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
3.申请时企业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4.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三、培育政策
(一)授予荣誉称号。对于新纳入的培育企业,授予“洛阳市‘小巨人’培育企业”荣誉称号;对于符合“小巨人”企业入选条件的培育企业,视为培育成功,授予“洛阳市‘小巨人’企业”荣誉称号。
(二)实行考核达标奖励。从2017年开始,每年对全市“小巨人”培育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济指标进行考核,市财政对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小巨人”培育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考核目标为:考核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高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考核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税款在100万元以上且税收增速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8个百分点以上;企业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奖励标准为:考核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在100—300万元(不含300万元)的培育企业,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30万元;考核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在300—800万元(不含800万元)的培育企业,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50万元;考核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在800万元以上的培育企业,达到考核目标的奖励80万元;考核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认定为培育成功。若当年培育成功纳入“小巨人”企业的,依据考核年度实际缴纳税款,参照“小巨人”培育企业奖励标准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或80万元奖励。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在培育期内,企业除享受考核达标奖励资金外,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扶持或优惠政策。
(三)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小巨人”(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资金;优先安排企业创新发展及平台建设项目用地需求;市企业还贷周转金、政府增信基金、天使投资资金等优先支持培育企业。
四、申报评审程序
(一)发布通知。每年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小巨人”(培育)企业调整和考核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报所在县(市、区)工信部门。
(二)资料审核。县(市、区)工信部门对本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报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统筹组织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指标数据进行复核认定,并出具正式意见。
(三)确定企业名单。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认定后的指标数据确定新增、保留、淘汰“小巨人”(培育)企业名单、年度考核达标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经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表彰奖励。市政府审定通过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布洛阳市“小巨人”(培育)企业名单,对年度考核达标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按市政府审定金额列入下年度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拨付。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洛阳市“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市工商局负责认定企业是否属于在洛阳市注册并独立核算的法人、是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市统计局负责认定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认定实际缴纳税款指标;市财政局负责考核达标企业奖励资金的发放。
(三)实行动态管理。对培育企业一年一考核,原则上对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低于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速且税收增速连续两年低于全市税收平均增速的培育企业、停产破产的培育企业调整出“小巨人”培育企业序列。同时,每年新增一批达到入选条件的企业纳入“小巨人”(培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1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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