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市政府工作部门
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
洛政〔201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省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6〕7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29项(其中取消11项、下放8项、调整9项,承接省级委托下放1项),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4项,取消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66项(其中行政处罚16项、行政检查1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确认4项、专项资金5项、行政备案7项、审核转报19项、其他职权13项),新列入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29项(其中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备案2项、审核转报8项、其他职权13项)。取消和调整后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一并予以公布。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对权责清单进行相应调整。要严格按照公布的行政职权目录及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对保留的行政职权,要进一步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要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附件:1.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3.市政府决定取消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4.市政府决定新列入的其他类别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5.保留的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