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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六期 文件编号: 洛政〔2017〕20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12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0301-2017-00036

 

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运营
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
 
洛政〔2017〕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10号)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工作,建立健全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网点布局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精神,要按照成本最低、管理最佳、效应最好的原则,对农副产品平价商店适时进行动态调整,进一步优化平价商店的网点布局,我市设立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总量要与城市规模、民生保障和价格调控工作需要相适应。
(二)价格平稳合理。当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时,平价蔬菜类单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15%以上,粮、油、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单个品种销售价格应低于当地同类同区域市场相同品种、规格、等级均价的5%以上;当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时,根据价格调控需要,决定平价农副产品降价幅度。
(三)示范效应明显。市场价格大幅上涨期间,平价商店积极发挥稳价惠民作用,通过平价商店示范效应,引导市场价格合理运行。
二、建设形式和资质条件
(一)建设形式
1.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及流通骨干企业等在消费群体集中的社区及周边,通过新建与改建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平价商店。
2.依托大型商场、超市等建立平价专营区。
3.其它有利于建立平价商店的渠道。
(二)资质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2.有相对独立且具备一定规模的经营场所,原则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副产品生产及流通企业在社区开设的平价商店及在大型超市或商场内设立的平价专营区,其平价农副产品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的平价商品主要为菜、肉、粮、油、禽、蛋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
3.经营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积极通过产销对接等手段降低流通成本,并自愿按照政府要求的品种和价格承担稳价惠民义务。
4.平价商店的设立应符合布点的基本要求。
5.经营的平价农副产品符合国家和省、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调整平价商店运营机制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价格主要由市场决定的有关精神,平价商店不再全年参与价格调控,政府每年阶段性地给予平价商店财政补贴。
(一)农副产品价格平稳时期。在农副产品价格平稳时期(一般为每年夏秋季5—10月),平价商店经营的平价品种和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在此期间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农副产品价格上涨时期。当市场价格出现明显上涨时(一般为每年冬春季11月至次年4月),平价商店参与平抑市场价格活动,执行价格调控政策,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因重大节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引发的农副产品价格快速上涨时,由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运行情况,适时启动价格应急调控模式。
四、完善平价商店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取消开办补贴,分级设置经营补贴,灵活设置应急补贴。
1.经营补贴。蔬菜、粮、油、肉、禽、蛋等农副产品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降价幅度,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经营补贴,根据市主管部门制定的考核标准,按考核成绩90分(含90分)以上、89—80分(含80分)、79—70分(含70分)、69—60分(含60分)四个等级,分别按每月每个店5500元、4500元、3500元和2500元给予补贴。
2.应急补贴。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等级达到《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洛政办〔2017〕01号)中规定的等级或其它认为有必要干预的情形,采取多元化的补贴标准和不同的降价幅度等方式,启动应急补贴,引导市场价格平稳运行。
(二)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规定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生鲜农产品的厢式货车、平价蔬菜流动销售车等,通过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等措施,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进城通行,在不影响道路通行的前提下便利停靠。
(三)完善信息服务。发改、商务、农业、畜牧等部门应健全、完善农副产品信息发布平台,及时采集、分析和发布农副产品在田面积、生产规模、上市时间、消费趋向以及仓储、价格等方面的信息,采取定期组织产销对接洽谈会等形式,积极引导农副产品生产基地与平价商店实现产销对接。
五、提高平价商店管理水平
(一)严格实施动态管理。对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应对其资质条件予以审核,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资格认定,并统一命名、统一标识。对不符合资质要求或不能承担保障供应平抑价格社会责任的,不予资格认定或取消其平价商店资格。
(二)完善品种目录管理。平价商品由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销售品种管理目录,由经营者根据当地群众消费需求、自身经营状况等,在目录中合理确定销售品种,经营中不得随意减少。确需调整平价商品类别或品种的,应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平价商品实行明码标价,按规定的指导价格销售,并建立完善平价商品台账制度和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三)健全完善考评机制。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平价商店建设管理细则,制定平价商店量化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平价商店监管服务平台的作用,对平价商店经营品种、价格、销量、稳价安民义务履行等方面的情况实时进行考核。考核与补贴直接挂钩,考核合格的,按考核成绩给予补贴;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相关扶持政策。
(四)加强经营行为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平价商店的地址、经营品种、价格信息和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生活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和农产品安全检测站,应将当日市场检测结果及时汇总分别上报至市价格监测中心和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由市相关单位负责汇总、分析后定期在有关媒体发布。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平价商店价格及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严肃查处价格欺诈、价格垄断、哄抬物价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等各种违法行为。
六、落实平价商店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和改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工作,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农业局、畜牧局、粮食局、工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平价商店建设工作及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相关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要承担建设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分工。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平价商店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平价商店建设的扶持政策,组织对平价商店的考核评估,做好价格信息服务和价格监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平价商店建设和运营资金的安排,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做好肉、菜等重要商品储备,在价格异动时按调控要求优先保障平价商店供应;市农业局根据蔬菜基地建设情况,有重点地扶持标准化蔬菜生产基地并优先列入平价商店采购对象,牵头组织对平价商店农产品质量的检测,协助做好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开设平价直销店工作;市畜牧局负责抓好标准化养殖基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平价商店供应对象的技术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市粮食局负责做好应急价格调控时期粮、油投放工作;市工商局配合推进平价商店建设工作,为平价商店营业执照办理提供便利服务,加大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管力度,营造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配送车辆入城通行和停靠提供便利。
(三)落实资金保障。在价格调节基金停征后,市财政列入专项预算,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主要用于平价商店经营补贴、应急补贴,价格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平价商店监管系统日常维护等。平价商店运营模式调整后,为防止价格异常波动的发生,平价商店年度预算不减少,年底节余由财政统一调剂。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稳定市场价格的实施意见》(洛政〔2012〕114号)同时废止。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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