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
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洛政〔2017〕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豫民文〔2017〕72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20元,即城市区由460元/人/月提高到480元/人/月,县(市)由430元/人/月提高到450元/人/月。人均月补差水平提高20元,达到不低于320元/人/月。各县(市、区)可酌财力、资金结余等情况适当提高补差水平。
(二)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年标准,城市区由3450元/人/年提高到3660元/人/年;县(市)由3050元/人/年提高到3260元/人/年。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增加10元,达到月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即一类210元、二类180元、三类150元。
(三)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城市区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7560元/人/年;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6000元/人/年,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生活标准为4800元/人/年。
特困人员基本照料护理标准:A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0元/人/月、B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320元/人/月、C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供养人员)80元/人/月。
二、时间要求
(一)提标时间
新的补助水平和供养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完成时限
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提高和资金补发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民政部门要摸清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底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严禁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保障资金的按时发放。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同时,财政、民政部门要严格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管理使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
市政府将成立督导组对各县(市、区)提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通报批评并给予责任追究。
2017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