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洛阳市2016年度第四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用地征收土地的
通 告
洛政通〔2017〕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7年6月批复(豫政土〔2017〕490号)同意我市征收寇店镇寇店村等3个镇、5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18.4012公顷(其中耕地9.7297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寇店镇寇店村、李家村集体耕地1.32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8公顷、建设用地0.8923公顷、未利用地0.0041公顷,共计2.230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寇店村其他草地、寇店村建制镇,西至寇店村村庄、寇店村水浇地、寇店村建制镇,南至寇店村建制镇、寇店村水浇地,北至李家村水浇地。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庞村镇大庄村、掘山村集体耕地8.3813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5公顷,建设用地6.6704公顷,共计15.1122公顷。四至范围:地块B-1东至掘山村水浇地,西至大庄村水浇地,南至掘山村水浇地、掘山村村庄、掘山村建制镇,北至大庄村水浇地、掘山村水浇地;地块B-2东至掘山村水浇地、掘山村村庄、掘山村建制镇,西至掘山村建制镇,南至掘山村建制镇,北至掘山村建制镇;地块B-3东至掘山村建制镇,西至掘山村水浇地、掘山村村庄,南至掘山村建制镇,北至掘山村建制镇;地块B-4东至掘山村村庄、掘山村水浇地,西至掘山村村庄、掘山村水浇地、掘山村农村道路,南至掘山村村庄、掘山村农村道路,北至掘山村建制镇。拟作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诸葛镇梁村集体耕地0.0222公顷,园地0.0127公顷,建设用地1.0237公顷,共计1.058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梁村社区果园、梁村社区村庄,西至梁村社区旱地、梁村社区村庄,南至梁村社区村庄,北至梁村社区旱地、梁村社区果园。拟作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3〕113号)标准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筑建(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否则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六、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伊滨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7年9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