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洛阳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洛政〔2017〕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核准,确定洛阳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74处(100项),包括:古建筑45处(46项),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9处,石刻碑碣3处(4项),古墓葬5处,古遗址12处(36项),现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
附件:洛阳市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
2017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