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8〕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0日
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十三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豫政办〔2016〕210号)和《河南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豫信用办〔2017〕2号),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信用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遵循科学严谨、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小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第三章 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七条 考核对象分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两大类别,考核内容按类别分别确定。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机制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产品应用、诚信宣传教育、落实工作任务等方面。
第九条 具体考核内容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城市信用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及我市年度工作要点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鼓励工作创新。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被考核县(市、区)和单位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重要创新举措,且成效明显,得到省、市有关部门或新闻媒体大力推广的事项,给予加分奖励。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 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走访调研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季度、半年、年度进行考核,原则上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对先进县(市、区)和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后县(市、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文明办,与文明单位测评挂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对象名单
2.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3.市政府有关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