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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第四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8〕40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4月24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

制定计划的通知

洛政办〔2018〕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安排

2018年规章制定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加快建设副中心、打造全省增长极提供法治保障。承担规章草案起草和调研工作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府立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科学安排。对列入年度正式立法项目的规章,起草单位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落实,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规章送审稿应当经单位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按要求报市政府审查。

二、积极调研,早出成果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把握问题关键,借鉴成功做法,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列入年度调研计划的项目,起草单位要制定详细的调研计划,与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沟通,做好网上调研和赴已成功探索实践的地市实地调研工作。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立法参与权。

三、完善程序,严格执行

规章制定工作要以保证立法质量为核心,通过确定起草单位、制定起草计划、规范起草程序、统一起草要求、调研起草内容、落实起草时限等环节,完善政府立法起草机制。市政府法制办要发挥政府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与起草单位的沟通,及时了解工作进度,认真开展立法审查工作,把好政府立法的审查关,通过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对立法争议较大的事项做好立法协调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完成立法计划。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安排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附件:洛阳市人民政府2018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2018年4月10日

洛政办〔2018〕4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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