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持续打好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水质目标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相关要求,按照“谁污染、谁赔偿,谁治理、谁受益”以及“目标导向、奖优罚劣”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城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及生态补偿。
第三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及生态补偿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和水环境风险防范。水环境质量考核与生态补偿同步进行,实行月监测通报、兑现生态补偿,季纳入环境污染防治考核排名,年评价认定。
第四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采取百分制,其中:地表水占60分,饮用水水源占40分(地表水考核断面设置及水质目标见附件1)。
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达标情况依据国家、省、市环境监测部门认可的监测数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附件1确定的目标进行评定。当月所有水质监测因子中有一项不达标,即视为当月该断面水质不达标。年(季)各监测因子算术平均值(简称 “年均值”)中有一项监测因子不达标,即视为该断面年(季)度水质不达标。地表水环境质量年(季)考核以地表水各监测因子年(季)均值达标情况和全年监测频次达标率为考核依据。年(季)考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年(季)内未按照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或出现超标现象,则本年度为不达标水源。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
共60分,包括水质达标得分、水质改善得分和加分项、扣分项四部分。
1.水质达标得分(40分)。包括年(季)均值达标得分(30分)和监测频次达标得分(10分)两部分。
年(季)均值达标得分按水质达标断面比例乘以水质达标分值(30分)进行计分。
年(季)监测频次达标得分:在断面年(季)均值达标的基础上,按断面年(季)水质达标率乘以监测频次达标分值(10分)进行计分,多个断面的按比例得分。
2. 水质改善得分(20分)。当年(季)考核,在断面水质达标的基础上,同比提升一个类别,视为断面水质改善。按水质改善断面比例乘以水质改善分值(20分)进行计分。
3.加分项目
对达标的地表水Ⅲ类及以上断面,同比保持水质类别未下降的,年(季)考核加10分,多个断面的,按照水质断面比例加分。
4.扣分项目
(1)对因水环境质量恶化受到市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被通报一次扣5分;
(2)重金属超标一次扣5分;
(3)因水环境质量超标或督导中发现水环境问题,被市级督办的每次扣1分;被国家、省督办的每次扣2分;
(4)当月水质同比出现降类的,降一个类别扣10分;
(5)造成跨界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一次扣10分;
(6)当月凡发现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水环境质量当季和年度考核分别扣5分;
(7)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对经确认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当季和年度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别扣10分;
(8)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在限定时间内应完成排查报备而未排查报备的,每发现一处黑臭水体(坑、塘)或排污口(点)等污染源的,对城市区政府(管委会)当季和年度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别扣5分。
以上扣分项直至本项得分被扣完为止。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年(季)考核,共40分。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和附件2、附件3确定的目标进行评定。
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得40分;未达到要求,按辖区内实际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水源地比例乘以40分进行计分。若当月监测的全部指标评价结果均为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达标;若当月监测的指标评价结果部分不达标,则该水源当月的评价结果为不达标。年内未按照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或出现超标现象,则本年度为不达标水源。
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当季和年度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别扣5分。
第五条 月度生态补偿。对地表水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情况实行按月兑现生态补偿。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
每季度及年终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按照附件4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月度生态补偿断面按照附件1执行。城市区洛河地表水环境质量以白马寺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由洛龙区、高新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分别按照50%、10%、10%、10%、10%、10%的比例分担;城市区伊河地表水环境质量以西石坝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由洛龙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分别按照50%、40%、10%的比例分担;城市区涧河地表水环境质量以丽春桥断面水质为考核依据,生态补偿资金由涧西区和西工区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
1.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保持为Ⅱ类及以上的,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Ⅲ类水质提高为Ⅱ类的,给予生态补偿30万元;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提高一个水质类别,给予生态补偿20万元。当月洛阳市地表水出境断面伊洛河汇合处水质达到省政府考核的地表水Ⅲ类标准的,给予偃师市生态补偿30万元。
2.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Ⅰ至Ⅲ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60万元;地表水考核断面目标值为Ⅳ至V类的,当月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水质类别,扣收生态补偿40万元。
3.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时,扣除上游入境断面对下游出境断面的水质影响。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生态补偿
1.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城市区市级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出现1个水质达到Ⅱ类及以上的,给予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20万元;陆浑水库市级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为Ⅱ类以上的,给予嵩县生态补偿20万元。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城市区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扣收水源地所在城市区生态补偿200万元;当月陆浑水库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栾川县汤营断面水质达标时扣收嵩县生态补偿200万元,栾川县汤营断面水质不达标时扣收嵩县、栾川县生态补偿各100万元。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1)每出现1个水质为Ⅰ、Ⅱ类的地下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或Ⅰ类的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给予县(市)生态补偿20万元。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Ⅲ类水质相比,当月单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下降一个类别,扣收所在县(市) 生态补偿200万元。
第六条 水环境风险防范
对出现以下水环境风险的县(市、区),除考核扣分外,另外扣收相应的生态补偿资金。
(一)当月凡发现河流水质出现有毒有害污染物超标现象,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县(市、区)经济损失外,一次性扣收生态补偿200万元。
(二)当月出现跨界水污染事件的河流,对经确认造成污染事件的责任主体,除承担当地和下游县(市、区)经济损失外,一次性扣收生态补偿200万元。
(三)当月出现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除承担经济损失外,一次性扣收生态补偿200万元。
(四)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主要河渠每发现一处黑臭水体(坑、塘)或排污口的,对城市区政府(管委会)扣收生态补偿50万元。次月排污口仍未整改到位的,继续扣收。
第七条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收集、评价、提供。市环境攻坚办负责水环境质量考核及生态补偿的组织、评定、通报、奖惩及责任追究工作,并负责每月10日前将上月水质情况和生态补偿情况向社会公开。市财政局依据市环境攻坚办通报的考核结果进行财政结算,并将结算文件上报市环境攻坚办。
第八条 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相关监测数据的县(市、区),将按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严肃查处;对徇私舞弊、瞒报谎报、伪造资料等造成评价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扣缴资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缺口由市级预算资金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条 对单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在市主要媒体上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公开约谈辖区政府分管领导;对连续两个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由市政府约谈辖区党政主要领导;对连续三个月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县(市、区),除公开约谈其党政主要领导并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外,对该县(市、区)水污染防治攻坚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水环境质量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体系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纳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绩效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委)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洛阳市地表水考核及生态补偿断面
序号 | 河流名称 | 断面名称 | 考核目标 | 断面性质 | 责任单位 |
1 | 伊洛河 | 伊洛汇合处 | Ⅲ类 | 省控 | 偃师市 |
2 | 伊河 | 潭头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国省控 | 栾川县 |
3 | 汤营 | 钼≤0.18毫克/升,其他指标为Ⅱ类 | 市控 | 栾川县 | |
4 | 瑶北坡 | 钼≤0.15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Ⅱ类 | 市控 | 嵩 县 | |
5 | 鸣皋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市控 | 嵩 县 | |
6 | 龙门大桥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国省控 | 伊川县 | |
7 | 西石坝 | Ⅲ类 | 市控 | 洛龙区、伊滨区、龙门管委会 | |
8 | 洛河 | 长水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国省控 | 洛宁县 |
9 | 温庄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市控 | 洛宁县 | |
10 | 高崖寨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国省控 | 宜阳县 | |
11 | 白马寺 | Ⅳ类 | 国省控 | 高新区、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 | |
12 | 汝河 | 紫罗山 | 氨氮≤0.5毫克/升,总磷≤0.1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Ⅲ类 | 国省控 | 汝阳县 |
13 | 瀍河 | 中后李 | Ⅳ类 | 市控 | 孟津县 |
14 | 潞泽会馆 | Ⅳ类 | 市控 | 老城区、瀍河区 | |
15 | 涧河 | 党湾 | Ⅲ类 | 市控 | 新安县 |
16 | 丽春桥 | Ⅲ类 | 市控 | 涧西区、西工区 | |
17 | 淯河 | 前龙脖 | Ⅱ类 | 市控 | 栾川县 |
18 | 明白河 | 庙湾 | 氟化物≤1.3毫克/升,其它指标为Ⅱ类 | 市控 | 栾川县 |
19 | 金水河 | 尚庄 | Ⅱ类 | 市控 | 新安县 |
20 | 下河 | Ⅱ类 | 市控 | 孟津县 |
附件2
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
序号 | 县(市)、区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考核目标 |
1 | 西工区 | 下池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2 | 西工区 | 临涧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3 | 涧西区 | 张庄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4 | 涧西区 | 王府庄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5 | 吉利区 | 吉利区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6 | 洛龙区 | 洛南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7 | 洛龙区 | 东郊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8 | 洛龙区 | 李楼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9 | 嵩 县 | 陆浑水库 | 湖库型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
附件3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
序号 | 所在地 | 水源地名称 | 水源地类型 | 水质类别(要求) |
1 | 偃师市城关镇 | 偃师市一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2 | 偃师市首阳山镇 | 偃师市二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3 | 孟津县城关镇 | 孟津县李窑-寺河南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4 | 新安县城关镇 | 新安县上河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5 | 新安县铁门镇 | 新安县南岗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6 | 栾川县赤土店镇 | 栾川县九鼎沟水库 | 地表水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
7 | 栾川县城关镇 | 栾川县大南沟水库 | 地表水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
8 | 栾川县石庙镇 | 栾川县龙潭沟水库 | 地表水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
9 | 栾川县栾川乡 | 栾川县石笼沟水库 | 地表水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
10 | 嵩县城关镇 | 嵩县伊河玉泉山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1 | 嵩县城关镇 | 嵩县伊河二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2 | 汝阳县城关镇 | 汝阳县龙泉自来水公司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3 | 宜阳县城关镇 | 宜阳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4 | 宜阳县城关镇 | 宜阳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5 | 宜阳县城关镇 | 宜阳县三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6 | 洛宁县城 | 洛宁县一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7 | 洛宁县城 | 洛宁县二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8 | 洛宁县城 | 洛宁县三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19 | 伊川县城关镇 | 伊川县南苑水厂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20 | 伊川县平等乡 | 伊川县平等乡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21 | 伊川县高山镇 | 伊川县高山镇地下水井群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 |
附件4
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洛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环境,提高我市出境水质达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74号)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谁污染、谁补偿”,“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辖区九县(市)及城市区的地表水水环境生态补偿。
第三条 根据洛阳市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及《洛阳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水体规划功能,结合我市水环境污染现状,确定各县(市)的监控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其中栾川县、嵩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氟化物、氰化物,汝阳县、洛宁县的监控因子增加重金属。
全市水环境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及其目标值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环保责任目标为准,具体内容另行印发。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质监测方案,确定水质考核断面、监控因子和监测频次,提供水质监测数据并对水质监测数据质量负责,负责核定各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和奖励数额,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方案,确定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点位,提供水量监测数据,并对水量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市财政部门负责生态补偿金的扣缴。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及总量控制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确保断面水质达到考核目标要求。
第五条 生态补偿金由考核断面的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生态补偿标准和超标程度确定。
超标污染物通量=(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半月考核断面水量。
监控因子超标倍数=(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单位:mg/L)。监控因子超标倍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水污染防治要求和治理成本,按照水质浓度范围,制定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生态补偿标准采用阶梯式补偿标准,确定为:
按年度地表水考核断面类别(目标值),断面水质每降低一个类别(目标值),加倍予以扣缴。化学需氧量执行标准为5千元/吨,氨氮执行标准为1万元/吨,
总氮、总磷执行标准为5万元/吨。
第六条 市环境监测部门每月对考核断面的水质进行监测,上下半月各一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环境监测月报》中公布。
洛阳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每周对考核断面的水量进行监测,每月监测四次,监测结果在《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中公布。
第七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坚持不超不扣、多因子多断面超标累加的原则,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洛阳市环境监测月报》和《洛阳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水量监测通报》的监测数据,按监测频次核定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每月合计,每季度向各县(市)通报扣缴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生态补偿金扣缴通知。
市财政部门依据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县(市)考核断面生态补偿金扣缴数额,每季度对有关县(市)实施财政扣缴。
第八条 生态补偿金的扣缴数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超标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监控因子浓度监测值-监控因子浓度目标值)×半月考核断面水量×生态补偿标准。
(二)氟化物、氰化物、重金属超标,按照超标程度分档次计算扣缴数额:
1.超标倍数小于等于1.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5万元
2.超标倍数大于1.0且小于等于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10万元;
3.超标倍数大于2.0时,单因子生态补偿金=超标倍数×20万元。
第九条 当上游水域发生水污染事件,直接造成下游断面监控因子超标,只追究上游断面监控县的责任,对下游断面监控县(市)不进行扣缴;下游断面监控因子未受到上游水体污染事件影响超标的仍将进行扣缴。
第十条 扣缴资金按照本办法扣缴、奖励后,剩余部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市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若扣缴的生态补偿金不足以对县(市、区)进行奖励,缺口由市级预算资金统筹安排。各县(市、区)获得的奖励资金,应统筹用于当地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核定的各考核断面的生态补偿金,会同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扣缴上游县生态补偿金的50%用于对下游县的生态补偿。
第十二条 考核断面水质达到责任目标要求,监控因子年达标率大于95%时,市政府给予奖励,监控因子年达标率相对于9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奖励50万元,监控因子年达标率为100%的奖励200万元。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各县(市)奖励数额,报送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对有关县(市)实施奖励。
各县(市)辖区内发生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
第十三条 对水质监测数据或水量监测数据有异议的,应报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