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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第八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8〕64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10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9月3日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恶劣天气对我市蔬菜供应能力的影响,保障城市区冬春蔬菜应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豫发改经贸〔2011〕4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冬春储备蔬菜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业主管部门,承办我市冬春蔬菜储备日常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冬春储备蔬菜(以下简称储备菜),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市场供应的蔬菜。

第五条  储备菜储备坚持保障日常消费与满足应急需要相结合,以保障市场供应、抑制菜价大幅度上涨为重点,确保储备菜调得进、存得好、销得出。

第六条  储备菜的品种以大白菜、萝卜、胡萝卜、土豆、洋葱、圆白菜、冬瓜等耐贮存、易周转的蔬菜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和储藏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七条  储备菜的规模按照满足城市区常住人口每人每天0.5公斤,确保5—7天消费量确定。

第八条  市级冬春蔬菜储备费用按政府采购金额列入部门预算,主要用于支付承储企业冬春蔬菜储备费用补贴和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而发生的价差亏损弥补。

第九条  储备菜的储备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

第二章 储备点布局和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条  储备菜存储地点和设施的选择,按照“远近结合、布局合理,便捷高效、节约成本,规模承储、科学保菜”的原则,以调运便利的城市中心区储备和近郊产地储备相结合,以现有冷库储备和近郊产地简易地窖储备相结合。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储备菜相适应的储存能力和管理人员;

(二)具有储备菜质量安全检(化)验、检测设施;

(三)具有较强的蔬菜经营实力、产销衔接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储存经验和销售网络。

第十二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承储企业。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储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操作便捷、成本节约、调运方便”的原则,承储企业结合经营可采取动态周转并保持库存规模的动态储备方式,也可采取依托专业合作社、生产大户在近郊产地就地窖藏的静态储备方式。 

第三章 收购和验收 

第十四条  储备菜收购。承储企业应按照与市政府签订委托代储合同中明确的蔬菜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积极做好储备菜的购入。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入库检查验收制度。收购的储备菜入库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农药残留等检测,并登记造册,符合质量安全标准方可入库。市农业部门负责储备菜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完成储备菜收购任务后,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对承储企业入库的储备菜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四章 储存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菜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菜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八条  储备菜入库和出库时,仓库保管员应当准确计量。承储企业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离任时,应当对储备菜帐、实进行审计核对。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菜方针,对储备菜实行分品种、分货位储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储备菜的防腐、防盗、防火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属于协议约定范围内的事宜,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处理;属于协议约定范围外的事宜,应及时报告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其储存的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另行储存。 

第五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储备菜: 

(一)蔬菜供求总量失去平衡或一周内部分蔬菜市场价格持续上涨50%以上;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储备菜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动用储备菜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批准的品种、数量、价格,下达动用指令。储备期内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菜。

第二十四条  储存期结束后,承储企业自行将储备菜销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使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菜的储存费用补贴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与承储企业签订的协议,及时拨付到承储企业。根据市人民政府指令实施的储备菜抛售,如发生价差亏损,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抛售与购入价差,提出弥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承储企业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市财政、农业等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储备菜收购、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储备菜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储备菜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适于储存储备菜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储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因承储企业责任造成蔬菜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因此造成蔬菜市场动荡的,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协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对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储备菜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应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企业资格: 


(一)不按储备计划完成储备菜购入,虚报、瞒报储备菜的数量、品种的;

(二)储备菜不经检验、检测,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入库,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对储备菜不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储备菜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四)擅自串换储备菜的品种、变更储备菜的储存地点的;

(五)发现储备菜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又不及时报告的;

(六)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菜腐烂、变质的;

(七)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补贴,骗取储备菜贷款和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八)擅自动用储备菜或拒不执行动用命令的; 

(九)以储备菜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储备菜贷款利息、承储费用等财政补贴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查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和吉利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或修改完善本辖区冬春蔬菜储备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  件

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调整洛阳市冬春蔬菜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调整情况如下:

      组      长: 吴孟铎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 胡衡庐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  组  长: 胡加彬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  林  市商务局局长

                 薛海明  市服务业发展局局长

    成      员: 孙占锋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克冰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陶  烨  市农业局副局长

                 王莉敏  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孙占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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