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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第八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8〕59号 发布日期: 2018年09月21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

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洛政办〔2018〕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

重大投融资事项管理的意见(试行)

市政府国资委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政府金融办

(2018年8月2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个根本要求,紧紧围绕提高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潜在隐性债务,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创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思路和方法,遏制各类违法违规投融资行为,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权责对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事项报告制度。强化监管,防范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统一起来,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发挥企业董事会作用,落实董事会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的职权,健全董事会把关决策机制。确保党委决策在董事会得到落实,确保企业决策部署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产业发展方向。

(二)权责明晰

针对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较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向市委、市政府、企业出资人代表三级报告制度;针对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较大融资行为,建立健全企业向市委、市政府二级报告制度,主要对企业发展定位及决策程序进行把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是投融资行为的决策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对投融资行为负全面责任,并且不因报告而豁免或减轻包括决策责任在内的全面责任。

(三)分级高效

报告制度以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金额为分级依据,注重决策工作效率和时限。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市委、市政府、企业出资人代表、市财政局分别负责对投融资事项进行研究。

(四)强化问责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投资事项报告制度

(一)向企业出资人代表报告制度

1. 受理范围

(1)主业投资

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占企业总资产10%以上、15%以下(含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或占企业总资产5%以上、10%以下(含10%)的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由企业向出资人代表报告。

(2)非主业投资

企业所有的非主业投资均应由企业向出资人代表报告。

2.工作流程

企业在完成投资项目内部论证、决策程序后,将相关资料报告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在8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出具意见,企业应按照意见予以落实。

(二)向市政府报告制度

1.受理范围

(1)主业投资

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或占企业总资产15%以上、20%以下(含2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占企业总资产10%以上、15%以下(含15%)的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向市政府报告。

(2)非主业投资

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占企业总资产10%以上、15%以下(含15%)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或占企业总资产10%以上、15%以下(含15%)的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向市政府报告。

2.工作流程

企业在完成投资项目内部论证、决策程序后,将相关资料报告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在8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出具意见后报告分管该企业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具意见后,由分管市政府国资委的副市长提交市政府研究。

(三)向市委报告制度

1.受理范围

(1)主业投资

企业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或占企业总资产2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占企业总资产15%以上的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向市委报告。

(2)非主业投资

企业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占企业总资产15%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占企业总资产15%以上的产权(股权)收购和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向市委报告。

2.工作流程

企业在完成投资项目内部论证、决策程序后,将相关资料报告出资人代表,出资人代表在8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出具意见后报告分管该企业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具意见后,由分管市政府国资委的副市长提交市政府研究后报市委备案。

四、市政府国有投资运营公司融资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针对融资事项开展内部论证、依法履行决策程序、明确所融资资金使用用途及还款来源,经董事会批准同意,企业单笔融资金额在3亿元以上、7亿元以下(含7亿元),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8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举债、企业规模与资产负债率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判断是否能够继续融资,企业所融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其主要业务出具明确意见后报告分管该企业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具意见后,由分管市财政局的副市长提交市政府研究。企业单笔融资金额在7亿元以上,向市财政局报告;市财政局在8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举债、企业规模与资产负债率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判断是否能够继续融资,企业所融资金用途是否符合其主要业务出具明确意见后报告分管该企业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出具意见后,由分管市财政局的副市长提交市政府研究后报市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投融资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沟通协调力度,保障报告制度科学、合理、高效、有序运行。

(二)强化工作指导

市政府国资委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指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严格投资决策程序,及时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局、文广新局、旅发委、水务局、农业局等相关单位共同研究论证,规范企业投资行为。

市财政局、金融办、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务管理文件的要求,监督规范管理企业融资行为,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举债。

本意见中所指洛阳市国有投资运营公司系洛阳市市属投资运营公司。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意见,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所属国有投资运营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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