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洛阳市2014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通告
洛政通〔2018〕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之规定,省政府于2018年6月15日下发《关于洛阳市实施2014年度第六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豫政土〔2018〕779号),同意我市转用并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李南居委会等2个区、3个镇(街道)、12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18.5215公顷。现将批准的征收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面积、位置和用途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康庄居委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3.0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城市用地、康庄居委会水浇地,南至城市用地,西至城市用地,北至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康庄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2.86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康庄居委会水浇地,南至城市用地,西至城市用地,北至城市用地,拟作为住宅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李南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161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李南居委会采矿用地,南至农村道路,西至李南居委会采矿用地,北至沟渠,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油赵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2.1993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油赵居委会村庄,南至油赵居委会村庄,西至油赵居委会村庄,北至油赵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西棘针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584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南至西棘针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北至西棘针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354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892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村庄,南至顾龙路,西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213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南至伊东渠,西至诸葛居委会村庄,北至顾龙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诸葛镇诸葛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747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南至诸葛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诸葛居委会建制镇,北至伊东渠,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杨湾村集体建设用地0.6154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水浇地、村庄,南至杨湾村村庄,西至国有土地,北至杨湾村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新民村集体建设用地0.232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新民村农村道路,南至新民村村庄,西至新民村村庄,北至新民村林地、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920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西柿园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4448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居委会村庄,南至白塔路,西至新源嘉苑9号小区,北至新源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西柿园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049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西柿园居委会水浇地,南至西柿园居委会建制镇,西至西柿园建制镇,北至西柿园居委会建制镇,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538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西至武屯居委会建制镇,北至武屯居委会建制镇,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1270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6607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吉庆路,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1.1271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顾龙公路,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吉庆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武屯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8895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南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西至武屯居委会村庄,北至顾龙公路,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南寨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4476公顷。四至范围:东至武屯居委会水浇地、南寨社区采矿用地,南至南寨社区采矿用地,西至南寨社区采矿用地,北至8号小区,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伊滨区李村镇袁付居委会集体建设用地0.0269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袁付居委会村庄,南至袁付居委会水浇地,西至袁付居委会水浇地,北至袁付居委会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洛龙区关林街道办事处车圪垱村集体建设用地0.4052公顷。四至范围:东至车圪垱村村庄,南至车圪垱村村庄,西至城市用地、车圪垱村村庄,北至车圪垱村村庄,拟作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
三、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到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龙区行政中心7楼,联系电话:65156866)、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伊滨分局(伊滨区管委会西楼5楼517房间,联系电话:69660985)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擅自建设建(构)筑物,进行室内装修,否则按违法建筑无偿拆除。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抢栽树木、花草和增添地面附着物。对于不听劝阻抢种抢栽的,一律不予登记,不予补偿,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查处。
七、该批次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由洛龙区政府和伊滨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征地拆迁涉及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调查、登记、确认和补偿安置工作。
2018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