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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第七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9〕30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1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2019n-2019-00026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洛政办〔2019〕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6月11日       

 

 

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依据《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洛阳市辖区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3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指挥机构

洛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护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预案启动后,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承担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各相关成员保障部门应快速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火救灾工作。

2.1.1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洛阳军分区、市政府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主要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林业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洛阳移动公司、洛阳联通公司等。

2.1.2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决定与工作部署;制订和修改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研究确定监测预警支持系统、应急保障体系;宣布启动或结束本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决定成立前线指挥部,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遇到的资金、物资、交通等问题;审查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或专家组提交的工作报告或评估报告;承担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它应急工作。

2.1.3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召集森林防火会议及火灾处置扑救中的紧急会议,审核上报省、国家的有关资料和文件。

洛阳军分区:负责根据火灾扑救需要,组织驻洛部队、人武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投入火灾扑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涉及市级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的基础建设项目审批,并将其纳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所有林地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林区各单位森林防火和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相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扑火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履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力量,按照等级响应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受灾群众救济、安置,协调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成因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农业农村局:在火灾发生时,负责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做好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与转移工作,搞好灾后农业生产。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林区学校师生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和科研成果在火灾扑救中的转化应用,提高扑救效率。

市公安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持火场治安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火灾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查处森林火灾肇事者。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解决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经费,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扑火队伍装备、扑火物资储备(供应)以及灾后重建等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对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火灾扑救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对在火灾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工作。

市司法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加强天气预报预测预警,建立森林火险天气形势会商机制;及时提供卫星火情监测信息,随时掌握和提供火场及周边天气情况。必要时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森林防火特种车辆免收通行费的实施和监管;负责修建通往灾区临时道路,运输扑救物资、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生活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教育和引导公民文明祭祀,做好陵园、公墓和坟地的火源管理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火场实施现场医疗救护,做好灾区卫生防疫。遇有大批重危伤员时,组织、协调现场急救和转诊救治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教育、播报火险等级预报;指导旅游区和旅行社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教育,将森林防火安全知识纳入导游提示游客内容;发生森林火灾时督促旅游区组织人员疏散。

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法律,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火灾扑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工作。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协调组织相关单位,确保火场与指挥部视频监控信号的畅通。

移动、联通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移动信号通畅和应急通信保障。

2.2办事机构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护林防火指挥部也应在当地林业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分析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市指挥部;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指示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建立应急信息保障体系,完善林火监测、预警系统和火灾扑救应急指挥系统;指导应急扑火专业队伍建设;落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组织演练工作;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报告、通报森林火灾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根据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授权发布有关信息等。

2.3现场扑火指挥机构

2.3.1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跨行政区、边界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县级以上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分别指挥,必要时根据联防机制由区域联防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跨市界的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相关市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分别指挥。

2.3.2前线指挥部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适当位置成立前线指挥部,由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必要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率领副指挥长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火场第一线,根据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需要,成立临时前线指挥部。

前线指挥部职责:负责统筹火灾现场的工作协调、指挥调度和扑救工作,组织制订有效的火灾扑救方案,处置火灾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必要时,可以对不服从指挥、贻误战机、工作失职的行政人员给予处罚。

2.3.3前线指挥部各工作组

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火场应急工作组。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市前线指挥部总指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总指挥: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和当地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调度指挥组:组长为市林业局局长。主要职责是全面掌握并及时报告火情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通信联络、火场监测、火案查处等具体处置措施。

后勤保障组:组长为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职责是做好火灾扑救中的食品、饮水、燃油、电力、被褥等物资供应和通信联络工作,协调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快速运输扑火人员、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药品等。

财务保障组:组长为市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职责是协调、筹集、拨付森林火灾扑救经费。

医疗救护组:组长为市卫健委分管负责同志。职责是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火灾扑救中的医疗救护以及灾后卫生防疫等工作。

宣传报道组:组长为市防火办主要负责同志。职责是按照国家对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有关规定,根据火灾扑救工作需要,确定新闻发言人,适时发布火情信息,组织宣传报道工作。

专家咨询组:职责是负责火环境、火行为分析,并对火灾态势进行科学评估,提出火灾扑救方案;根据市防火办授权,开展火灾调查、火灾损失评估,做好处置绩效评价。

现场督导组:职责是深入火场一线,对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在火灾扑救中的职责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前线指挥部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2.3.4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接受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3.5为保障跨区支援扑火工作的调度和协调顺畅,必要时,军分区、消防救援支队应指派联络员值班,承办协调联络工作。

2.4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

3.1.1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主导、媒体联动、教育渗透、全民参与”的要求,突出宣传重点,丰富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3.1.2建立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强化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宣传教育职能,积极协调宣传、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等部门,组成宣传教育网络。从各个层面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构建全方位、社会化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格局。

3.1.3深入开展“进林区、进村宅、进单位、进学校、进风景旅游区”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普法教育,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利用每年11月份的“森林防火宣传月”,集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森林防火科普知识、森林火灾扑救和安全避险知识教育,开展先进典型宣传和森林火灾警示教育。

3.2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3.2.1建设全域森林火险预警、火情监测瞭望和视频监控设施;

3.2.2在林内、林缘以及高保护价值森林等周围建设蓄水池,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防火林带,设置醒目的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识;

3.2.3配置森林防火交通运输车辆、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和通信器材等;

3.2.4在林区修筑森林防火道路和建设防火阻隔系统;

3.2.5建立森林防火指挥调度和信息处置系统等。

3.3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3.1林区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者要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3.3.2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3.3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坚持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与群众森林消防队伍相结合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监督和管理,林区县级单位必须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乡(镇)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林区所有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者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或群众森林消防队。加强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力量。

3.3.4各级政府应当为所属的森林防火专职人员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3.3.5完善森林防火物资的储备、监管、调拨和更新管理体系,确保扑救森林火灾的物资装备需要。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除在重点林区储备应急战略物资外,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还应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储备与之相适应的森林防火物资。

3.3.6各级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要求,保证扑救森林火灾所需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

3.3.7市及各县(市、区)、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应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发布森林火险天气形势分析数据、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等信息,为扑火指挥决策提供辅助信息支持。

3.3.8各级气象部门要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人工增雨(雪)等;市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信息,为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提供技术、智力支持。

3.3.9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森林防火岗位技术培训,组织森林火灾扑救技术训练和实战演练,不断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加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群众森林消防队的联合培训、联合实战演练,提高合作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4.1森林防火常规信息的监测与收集

4.1.1县级以上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常规信息监测和收集体系,切实加强对可能影响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常规信息的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县级以上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建设森林火灾常规信息数据库,各有关部门要无偿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支持、配合常规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常规信息数据库内容包括:(1)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主要危险源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2)区域内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旅游区的面积及分布情况;林区重要基础设施、居民地、学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林区人口数量、结构及分布情况。(3)林区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础设施情况;季节性的风向、风速、气温、雨量等气象信息。(4)森林扑火力量的组成、分布情况,森林消防物资的种类、数量、特性和分布情况,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相邻地区可用的火灾处置应急物资情况。(5)可能影响森林火灾扑救的不利因素等。

4.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每年进入森林防火紧要期前,市防火办要组织气象、林业、消防、森林防火等部门专家,召开森林火险形势会商会,依据省市气象部门中长期气候预报,研判冬春季森林防火形势,预测森林火灾发生趋势,写出会商报告,及时向全市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在森林防火紧要期,市气象部门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分析森林火险天气形势,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火险天气趋势报告,并制作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向全市发布。冬春高火险季节和重要时段,市气象部门要制作全市24小时森林高火险天气预报,在市电视台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市发布。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要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必要时应向火场派出携带移动监测和预报设备的相关气象服务人员。

4.3预警与响应

4.3.1森林火险等级

森林火险是森林可燃物受天气条件、地形条件、植被条件、火源条件影响而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指标。森林火险等级是将森林火险按森林可燃物的易燃程度和蔓延程度进行等级划分,表示森林火灾发生危险程度的等级,通常分为一至五级,其危险程度逐级升高。

一级:没有危险,林内可燃物不能燃烧;

二级:低度危险,林内可燃物难以燃烧;

三级: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燃烧;

四级: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容易燃烧;

五级: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燃烧。

4.3.2预警分级

根据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印发的《森林火险预警与响应工作暂行规定》(国森防办〔2012〕31号),按照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3.3预警发布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气象主管部门要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必要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各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4.3.4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严格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各视频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护林员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扑火准备。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各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公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警报,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值班、带班,开展森林防火检查,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政府要发布禁火令,停止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加密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风景旅游区等重点区段要层层设岗,严防死守;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视情况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4.4林火监测

市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第一时间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报送卫星热点监测图像及监测报告;各地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和巡护人员要切实加强火情监测。

4.5信息报告

4.5.1报告的责任主体、时限和程序要求

各地监控站(点)、防火瞭望台、检查站、巡护人员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各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收集到的火灾信息要迅速核实、整理和分析,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到威胁地区的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机构。

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灾情日报、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及其它需要市政府组织扑救的森林火灾,应在0.5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市防火办,市防火办核准后,上报市政府和省防火办,并通报有关部门。

4.5.2报告内容

主要内容包括起火时间、地点、面积、火势、发展趋势分析、火场附近环境情况及已经采取的扑救措施,并根据火灾发展和扑救情况及时续报动态信息。

4.5.3建立有奖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森林火灾有奖报告制度,设立并公布报警电话和电子信箱。

4.5.4报告要求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有关单位、人员在报送、报告森林火情时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快速启动相应预案。必要时,可对指挥层级进行调整。

5.1.1事发地乡(镇)政府应急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乡(镇)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要立即上报并启动乡(镇)级森林火灾处置办法,及时组织力量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

5.1.2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且火灾发生后2个小时内未能控制的;或发生跨乡(镇)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县(市、区)域边界森林火灾的;或发生在高保护价值森林等敏感地区、敏感时段、高危火险区的,应立即启动县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县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在火场设立县级前线指挥部,全力组织扑救。

5.1.3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急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且过火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的;或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处于高保护价值森林等敏感地区、敏感时段、高危火险区,且2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发生跨县(市、区)森林火灾、且4小时内未得到控制的;或火灾发生后8小时内火灾仍未得到控制的,应立即启动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成立市前线指挥部组织扑救。

5.1.4市政府应急反应

当火灾极为严重、难以控制时,市政府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的请示,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的扑火指挥部,直接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时,乡(镇)以上各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5.2响应措施

本预案启动后,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应迅速召集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部署行动方案,责成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应急保障等各项工作,确保组织到位、应急扑火队伍到位、应急保障物资到位。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2.1现场指挥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成立前线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分区,成立分区指挥部。需调用部队(武警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可设立专门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部队(武警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可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应急处置方案,发布有关命令,全面组织各项紧急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指挥部各工作组、各分区指挥部和部队(武警部队)专门指挥机构以及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5.2.2组织调集扑火力量

5.2.2.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坚持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驻军、消防救援支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若当地扑火力量不足,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跨区调动。

5.2.2.2扑火力量梯队安排。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武警部队;第三梯队为驻洛部队和消防救援支队。

5.2.2.3扑火力量调动程序。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森林消防突击队的调动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有关县(市、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需群众义务扑火队和民兵参与扑火的,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达指令,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动员。需武警和军部队支援扑救的,由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协商洛阳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2.2.4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运输。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驻洛部队、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的输送分别由军分区、武警支队和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其他扑火力量的运送由交通局组织实施。

5.2.3扑救火灾

当地政府应立即就近组织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按相关规定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预备役部队、民兵应急分队等救援力量,调动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火工作。

按照本预案“6.组织指挥与扑火措施”要求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发的《扑救森林火灾前线指挥部工作规范》(国森防〔2012〕19号)精神,制定并执行扑救森林火灾的具体措施和规范化要求。

5.2.4人员疏散与转移安置

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住地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搞清林区受威胁村落、林场及重要设施分布情况,采取有效阻火措施,依照预定的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必要时可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5.2.5医疗救护

由医疗救护组协调当地卫生部门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的受伤人员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对重伤员可以实施异地救治。必要时由市卫健委组织力量予以支援,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5.2.6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5.2.7火案查处

市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县(市、区)森林公安机关进行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必要时动用地方公安力量。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应与火灾扑救同步进行,以便及时、准确调查取证。

5.2.8重要目标保护

林区内和靠近林缘的重要民用设施、居民地、高保护价值森林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要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集中优势力量,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实施重点保护,确保重要目标安全。

5.2.9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5.2.10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5.2.11发布信息与新闻报道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和处置情况等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新闻稿件(包括视频新闻)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传报道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发布。新闻记者到火灾现场采访需征得前线指挥部的批准。记者在采访中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服从指挥,不得妨碍火灾扑救工作。

5.2.12扩大应急

5.2.12.1重、特大森林火灾有扩大、发展趋势,现有力量难以控制时,由前线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研究采取相应的扩大应急措施。

5.2.12.2需要省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森林消防飞机增援时,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申请支援。必要时,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13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当地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火场看守,及时清除余火,消除隐患。经组织人员现场查实后,报请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函告有关方面。

5.3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设定市级层面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5.3.1 Ⅳ级响应

5.3.1.1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1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

5.3.1.2响应措施

(1)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3)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3.2 Ⅲ级响应
5.3.2.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3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5.3.2.2 响应措施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和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参加火灾扑救。

(3)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3.3 Ⅱ级响应

5.3.3.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森林火灾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高危火险区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情况,并建议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5.3.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靠前指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率领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组织开展扑救。

(2)按照跨区支援扑火方案,及时组织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市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3)配合市护林防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

5.3.4 Ⅰ级响应

5.3.4.1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1000公顷;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或高危火险区,火势持续蔓延,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4)发生的森林火灾县(市、区),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火情,并建议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政府可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3.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主要负责同志及时到位、靠前指挥,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率领指挥部副指挥长和相关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紧急赶赴火场第一线,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集中优势兵力,及时组织开展扑救;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调派专业力量和飞机施行跨区域支援扑火。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根据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的工作组情况,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4)加强领导,统一指挥,及时决定森林火灾扑救的其他重大事项。

6.组织指挥与扑火措施

6.1组织指挥原则

6.1.1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的组织指挥原则。扑救森林火灾一般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任扑火前线指挥部指挥长,其他主要负责同志任各分前线指挥部的指挥长,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根据火场情况划分区域后,各分指挥部按照前线指  挥部的统一部署可以全权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当地驻军在执行森林灭火任务时,要有一名部队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火灾发生地各级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6.1.2市政府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后,扑火力量和后勤保障物资的调动和调拨,必须由市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给有关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正式下达命令,市防火办协调调度。

6.1.3扑救森林火灾组织调动扑火力量时,应当按照扑火力量梯队安排依次分批组织和调动机动增援力量。优先组织和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第一梯队,其次组织、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等第二梯队;必要时按照程序调动驻洛部队、武警支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第三梯队;最后根据扑火工作需要,再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协助清理火场、看守火场和后勤保障工作。

6.2扑火原则

6.2.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扑火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风力风向、气温等因素,时刻注意观察火势的变化,确保人员安全,既要避免林区群众伤亡,又要避免扑救林火人员伤亡;保证居住地、重要设施的安全;保证重要森林资源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6.2.2科学扑救、积极消灭

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尽快了解掌握火场情况,全面准确地对火场各要素进行分析,迅速形成扑火救灾方案,果断向各扑火队伍下达命令。在扑火战略上采取“围、阻、打、清”相结合,依靠阻隔灭火、以水灭火、机械灭火等间接灭火手段尽快控制火场蔓延,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在扑火战术上,采用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理,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全面围控火场后,集中力量突击扑灭明火点,分段彻底清理和看守火场。

6.2.3以专为主、合理用兵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专业森林消防队、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与群众森林消防队相结合。

6.2.4强化督查、落实责任

要派出火场督查组,深入林区和火场,加强督促检查,用卫星导航系统终端为各扑火队伍定位,分段包干,明确责任人,落实扑救、清理、看守责任。

6.3供给原则

扑救森林火灾时,增援队伍途中的交通和生活供给保障由增援单位自己承担,到达火场后由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负责综合保障。

6.4扑救措施

6.4.1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发生森林火情后,火灾的组织扑救应当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具有扑火常识且经过专业训练的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6.4.2机动增援扑火力量

根据驻洛部队、武警部队、消防救援支队和森林消防专业队的布防情况和机动能力,组织机动增援扑火队伍。跨区支援扑火力量的调动,首先调动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其次调动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再次调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消防救援支队等市扑火预备队参加扑救工作。

6.4.3装备调配与物资使用

根据火场态势和实际需要,扑火抢险所需物资依据全市跨区支援机动扑火队伍携行装备情况及预备调用特种车辆及大型机械分布情况,由前线指挥部及其后勤保障组协调发改、商务等部门进行科学有效调配。根据火灾扑救需要,前线指挥部可使用、征用、调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6.5高危火险区扑火应对方案

6.5.1根据调查,我市高危火险区的地理位置大多处在海拔较高、地势险要、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的偏远山区或低山丘陵区,多为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大面积人工林或飞播林,森林集中连片分布,区域面积大,面积多在200公顷以上,地形复杂,交通不便,林下可燃物深厚、载量大,火险等级高,一旦遇有火情扑救难度很大。

高危火险区的概念详见本预案附则9.1.1,全市高危火险区的划定及具体分布情况详见本预案附件5。

6.5.2在扑火指挥过程中,应通过空中侦察,全面掌握火场外围火线位置和周围地形、地貌和社会环境,充分依托河流、湖泊、水库、道路等自然阻隔带,首先制定全面围控火场的战略方案;其次,根据森林类型、天气情况和火行为特点,分析火场发展态势规律,部署直接灭火围打的防线,选择时机扑灭明火。

6.5.3如果已经形成大范围树冠火或者火场有大范围失控的危险,应选择依托位置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在前线指挥部的直接领导下,组织专业队伍及时点烧阻隔带。

6.5.4 针对每个高危火险区的情况,各县(市、区)应制定针对性的扑火预案,在扑火方案示意图上标注交通系统、阻隔系统、灭火资源等基础信息;标注直接灭火围打防线部署方案;标注间接围控火场战略方案。汇总和审核各地的扑火预案,进行存档备案,供应急处置火情和扑火指挥时随时调阅。

6.6高保护价值森林保护方案

6.6.1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生态区位、社会经济价值等情况来判定是否为高保护价值森林。高保护价值森林的概念详见本预案附则9.1.2,高保护价值森林的划定及具体分布情况详见本预案附件6。

6.6.2高保护价值森林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主要采取开设阻隔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实施保护,应急开设的阻隔带必须达到150米宽,必要时应果断采取“以火攻火”的手段提前阻隔火势蔓延。

6.7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市气象局通报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场蔓延趋势等信息,市气象局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预案。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7.后期处置

7.1火场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要保留不少于总扑火力量10%的人员看守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36小时,防止死灰复燃。

7.2火灾评估

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火灾损失进行调查评估,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撰写调查评估报告,按照信息报告程序逐级上报。

7.3灾民安置、灾区防疫及灾后重建

森林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灾区卫生防疫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房住,情绪稳定,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不发生人、畜疫情,并尽快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灾情特别严重的,当地政府可向上级政府提出赈灾申请。各级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对灾区重建给予重点支持。对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灾区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灾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扑救火灾使用、征用、占用的房屋、场地、应急物资和设备等予以归还;不能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

7.4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的县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按照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要求时限报送。应急结束后,要对应急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总结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应汲取的教训并提出整改建议,在两周内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提交专题报告。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要同时上报省林业局和市委、市政府。

7.5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处置突发事件有功集体和个人表彰奖励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部队系统内部规定办理。

对火灾肇事者,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河南省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综合保障

8.1扑火前线指挥部保障

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符合启动本预案Ⅱ级、Ⅰ级响应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靠前指挥,及时成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根据火场地理位置,依托林场、乡镇、居民点,选择环境安全、交通便利、通信畅通的地方设立扑火指挥场所。县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提供基本保障,包括:标绘火场侦察态势图;标注扑火力量分布图;提供火场实况照片和录像;提供通信设施和网络办公保障;提供向导、通信人员、扑火指挥图、卫星导航系统终端等人员和装备;保障指挥员食宿。

8.2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通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采取卫星通信和短波、超短波通信,确保信息通畅。必要时,由相关单位协调移动、联通公司,调派应急通信车到火场提供相应的应急通信保障。

8.3储备物资与生活保障

8.3.1实行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储备库扑火装备器材购置,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标准和实际需要落实储备物资。

8.3.2应急食品、药品及其它后勤物资、生活物品等,由市政府协调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提供保障。

8.4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发展规划,保障森林防火所需支出;森林火灾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市财政对重、特大森林火灾损失较大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市财政对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火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运输交通、人工增雨(雪)、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及装备、食品、油耗等物资消耗费用给予补助。

8.5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天气形势分析数据、高火险天气预报、卫星林火监测云图、人工增雨(雪)等技术保障;聘请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的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及时提供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6培训演练

各级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人民群众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林区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高危火险区

高危火险区是指:发生林火后,林火蔓延速度快,容易形成急进地表火和树冠火,具备形成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自然条件的区域。该区域的地理位置大多处在海拔较高、地势险要、交通不便的偏远深山区,或者是沟壑纵横、地形复杂、自然阻隔条件较差的低山丘陵区,分布多为天然林、天然次生林或大面积人工林,森林集中连片,区域面积大,林下可燃物深厚、载量大,周围自然阻隔系统薄弱,火险等级高,加之距离较远,交通不便,一旦遇有火情,扑火队伍短时间内到达和控制火场的条件有限,扑救难度大,首次扑救成功率较低,火场面积极易超过3平方公里,受害森林面积极易达到100公顷以上。

9.1.2高保护价值森林

根据森林资源分布的地理位置、重要程度、生态区位、社会经济价值等情况来判定是否为高保护价值森林。本预案所称高保护价值森林,是指由于其具有很高的环境、社会、经济、生物多样性或景观价值而具有显著和关键重要性的森林,并且被判定拥有和需要维持或增强其高保护价值的森林。高保护价值具体可以分成几种类型的森林,如:重点防护林、原始森林、天然次生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母树林、风景旅游区、自然与文化遗址、重点公益林等。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既是市政府处置森林火灾的整体计划、程序规范,也是指导各级政府制定当地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依据。本预案实施后,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每3-5年组织进行一次评估,适时组织修订,经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发布,并报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9.3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的任务

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为森林火灾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部门接到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森林火灾情况告知函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要求立即行动,积极配合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并将行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9.4森林火灾扑救及灾后评估专家组组成人员

专家组组成人员由市防火办负责组织聘请。

9.5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条款内容由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9.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洛阳市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图

2.洛阳市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人员组成名单

3.洛阳市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流程图

4.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5.洛阳市高危火险区地理位置及分布情况表

                   6.洛阳市高保护价值森林地理位置及分布情况表

          洛政办〔2019〕30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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