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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种类: 第十期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19〕43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2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01-2019n-2019-00037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考核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1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3日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对《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洛发〔2018〕21号)和《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任务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保护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省级统筹、市级调剂使用、生态修复、灾毁复耕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全市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认定按照《洛阳市各县(市、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认定办法》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考核部门依据全市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结合土地督察、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省制定的考核评分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街道办)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审批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地方财政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方面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市级调剂使用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以乡(镇、街道办)为检查单位,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按不低于辖区内耕地总面积5%的比例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通报,同时纳入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所辖乡(镇、街道办)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地方财政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市级调剂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的落实情况。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对各县(市、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4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地县(市、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市考核部门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所辖乡(镇、街道办)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检查、耕地保护和执法监察等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地方财政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投入等方面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市级调剂的县(市、区),还应检查该任务的落实情况。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对各县(市、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抽查。涉及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和市级调剂的有关县(市、区),考核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及耕地保护工作进展情况,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末考核年的4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县(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市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市、区)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补充耕地省级统筹、市级调剂和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资金时予以倾斜。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违法占地、违规批地、农地非农化、耕地保护制度缺失、耕地保护任务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不力等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依纪依规追责问责;涉嫌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县(市、区)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伊滨经开区、自贸区洛阳片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分别纳入洛龙区政府、洛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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