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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0〕40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8月17日
发文机关: 市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150-2020-0034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8月10日    

    

洛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示范城市工作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按照《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洛发〔2020〕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按照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围绕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主体,以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引领,以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为基础,以一体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支撑,以信用联合奖惩和信用信息应用为抓手,构建诚实守信、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为洛阳副中心城市建设提供信用环境保障。

二、创建目标

按照“政府推动与社会共建结合,基础建设与信用应用并举,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联动,示范创建与文化引领同步”的原则,通过建设功能完善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构建新型信用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培育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开展重点领域“信用+大数据”示范应用以及深入开展信用宣传教育等,全面建立完善以政府信用为先导、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司法公信为保障,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突出“洛阳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逐步达到创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标准,力争2021年底前成功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按照《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围绕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联合奖惩、行业信用发展、信用监管等,完善制度机制、制定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2020年9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城市信用监测涉及的21个重点领域153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度标准,细化出台本地制度规范。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卫健委、公安局、人社局、医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文物局、公积金中心、税务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宗局、民政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气象局、金融局、社保中心、银保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法院、检察院,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二)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增强政府公信度

2.坚持依法行政,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政府决策、执行、监督和服务的全过程。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建立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全面防范出现重大政务失信事件。将各级政府部门工作计划、任务目标的落实情况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务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务诚信考核。全面开展政府机构失信专项治理,各级政府机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要全部清零,并严防增量。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自身信用建设和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教育,尽快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严格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通知》(洛放管服组办〔2019〕1号)责任分工,做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重点工作任务并按月报送监测预警指标数据,共同促进洛阳市城市综合信用指数全国排名不断提升。建立各县(市、区)城市信用监测工作机制,并逐步将信用监测延伸至乡镇、街道。2021年起,每季度公示县(市、区)城市信用监测排名。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提高企业信誉度

6.围绕生产、流通、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中介服务业、会展广告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各领域均要建立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并建立信用信息记录,严格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各类信用信息及“红黑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洛阳”网站公示,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并及时公开信用分级结果。2020年9月底前,各部门需制定出台本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红黑名单”发布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税务局、住建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及各有关部门,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7.加强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信用信息归集公示、“红黑名单”认定及分级监管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失信行为惩戒制度。以食品、药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推进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加强质量领域信用建设,建立质量诚信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及各有关部门

8.加强流通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部门

9.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和发布制度,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差异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0.加强价格领域信用建设。指导企业和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督促经营者加强内部价格管理,根据经营者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1.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完善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加大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及负有责任的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取消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12.加强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发改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有关部门

13.加强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领域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将各类交通运输失信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加强监管和惩戒。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

14.加强电子商务全流程信用建设。全面推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大力实施电子商务信用监管,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部门

15.加强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

16.加强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推动会展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加大对骗展、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17.加强金融领域信用建设。创新金融信用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维护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金融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金融业对守信者的激励作用和对失信者的约束作用。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银保监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领域信用管理,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提升社会诚信度

19.围绕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社会组织、重点职业人群、互联网应用及服务等重点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领域均要建立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并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严格开展“红黑名单”认定,各类信用信息及“红黑名单”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洛阳”网站公示,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并及时公开信用分级结果。2020年9月底前,各部门需制定出台本领域信用信息归集、“红黑名单”发布及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住建局及各有关部门

20.加强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管理和行业诚信作风建设,大力开展诚信承诺活动。制定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信用评价指标标准,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评比活动,加大医药卫生领域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加快完善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制度,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信用档案,严厉打击制假贩假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推行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21.加强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保领域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规范参保缴费行为,加大对社保失信行为惩戒力度。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社保中心

   22.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落实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等信息记录,深入开展劳动用工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23.加强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诚信教育,建立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和学生、科研机构和科技社团及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开展教育、科研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及各有关部门

24.加强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加强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加强信用监管。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体育局
  25.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加大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6.加强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环评、能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数据库,完善企业低碳、节能、环保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环保和能源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

27.加强社会组织诚信建设。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加快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强化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28.加强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落实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信用监管。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严打失信行为。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

29.加强社区信用建设。制定社区信用建设方案,归集完善社区居民信用信息。加强社区信用建设宣传,定期开展“诚信社区”、“诚信家庭”、“诚信市民”评选,提高市民信用意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30.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对个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加强律师、医师、教师、导游、评估师、税务师、会计审计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重点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财政局、卫健委、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教育局、税务局、人社局、金融局及各有关部门,市银保监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增强司法互信度

31.建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等职业人群以及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将司法失信行为纳入档案,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检察院

32.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审判信息、强制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检务信息和司法行政信息。建立完善司法领域“红黑名单”制度,依规认定和归集共享司法领域“红黑名单”。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检察院

(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33.加强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建设,完善信用信息数据自动归集、分析、应用等功能,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加强“信用+大数据”建设,创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应用和分类监管机制。推动各级各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把全市各类法人、自然人信用信息纳入到统一的征集、应用框架下,实现全市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34.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改造是关系创建工作能否成功的关键载体,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9月底前完成项目立项审批并落实财政预算资金,10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11月底前平台建成运行。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5.编制完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严格按照信用信息目录,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完整、全量归集共享。加快实现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教育文化、医疗卫生、邮政电信、快递物流、水电气暖等公共服务领域信用信息全量归集。2020年底前,全市人均信用信息量突破50条,2021年6月底前,人均信用信息量突破100条,全市信用信息总量排在全省前列。持续开展“双公示”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6.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存量代码转换和重错码纠正工作,存量代码转换率100%,重错码率要降至万分之一以下。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市场监管局、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构建完善新型信用监管机制 

37.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市场主体向社会作出公开信用承诺,信用承诺以及履约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据。2021年6月底前,实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全覆盖并全量公示。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

38.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各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建档留痕。鼓励市场主体自行提交信用信息,经核验后可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各有关部门

39.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各级各部门监管系统,对生态环境、交通、住建、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重点领域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各部门及时将信用评价结果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

40.做好信用修复工作,保障失信主体权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信用修复宣传培训,引导失信主体通过作承诺、受培训、入监管、交报告、受辅导、行公益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领域“黑名单”主体的培训及信用报告提交,2021年6月底前,“黑名单”主体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率100%,“黑名单”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信用报告率提交率100%。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八)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41.建立多部门、跨地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国家部委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和洛阳市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定本地本部门实施细则,明确实施主体、奖惩对象、奖惩范围、操作流程等,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案例的采集和报送机制,推动联合奖惩成效和典型案例归集工作。持续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系统接入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及其他平台系统,加快实现信用联合奖惩自动化开展,联合奖惩案例自动化生成。2020年底前,参与联合奖惩的部门不少于40个,联合奖惩案例反馈量占“红黑名单”主体比例不低于60%;2021年6月底前,所有县级政务服务大厅接入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2.建立完善“红黑榜”发布机制。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地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按照国家、省统一标准认定“红黑名单”,通过信用网站、新闻媒体等定期向社会发布,并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奖惩。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3.通过专项治理、联合奖惩、信用宣传等,切实提升“黑名单”治理成效。2021年6月底前,各领域“黑名单”经整改后退出比例不低于70%。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人社局及各有关部门,市法院

44.积极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在中央文明委《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文明委〔2018〕4号)要求的19个重点领域和假承诺假证明假证件领域持续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并确保治理成效。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公安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人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通局、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体育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法院,市银保监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九)大力推进信用惠民便企

45.加强教育、公共交通、医疗健康、养老服务、家政服务、食品餐饮、房地产、劳动用工、旅游等重点民生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互联网+民生+信用”监管理念,为信用良好的个人和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更好的服务,切实增进群众福祉。加快“信易贷”、“信易租”、“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信易阅”等“信易+”项目落地见效,创造一批典型示范经验。2020年底前,至少10个领域推出“信易+”惠民便企政策,2021年9月底前,力争覆盖20个领域。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46.在平台提升改造基础上,建立完善洛阳市市民“信用分”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47.建立完善“容缺受理”工作机制,2020年底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推行和实施容缺受理。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

48.依托国家、省、市“信易贷”平台,加快开展集银企对接、信用评价、融资服务、风险监控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易贷”应用服务,通过创新信用融资新模式,促进我市信用建设水平与金融服务效率双提升。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发改委、金融局、银保监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十)促进社会信用服务业发展

49.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在行政事项办理中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重点扶持培育若干家具有较大规模和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信用信息,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满足全社会多层次、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十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50.大力支持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的日常管理,地区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以下,有效防范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有效控制本地非法集资发案数增长率。切实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格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金融局、银保监局,人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市法院

(十二)加强信用宣传和教育

5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诚信文化建设。结合“3·15”、“6·14”、“11·22”等时间节点,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形式多样的诚信宣传活动,通过信用宣传教育、政策宣讲、“红黑名单”集中发布等,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氛围。按照中央宣传部部署,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宣传教育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52.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先行先试、勇于创新、大胆探索并形成地方特色和可复制推广经验,选取若干先进部门和地区开展洛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示范试点创建。在中小企业、交通物流、文化旅游、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地方金融、电子商务、志愿者、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投资类企业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成立洛阳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领导小组发挥牵头作用,定期召开创建工作协调会议,建立工作通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创建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增强财力人力保障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项经费保障,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加大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网站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重点领域信用创新试点、信用宣传等工作的资金支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充足人员力量,做好技术运维保障。

(三)抓好创建工作宣传

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意义、目标、任务和创建工作中的做法与经验,让创建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四)加大监督考评力度

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大胆创新,勇于突破。建立考评和奖惩机制,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定期通报、加强考核,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效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不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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