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3〕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6月13日
洛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提高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为洛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和有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的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如下:
一、明确工作机制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消防救援支队坚持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通过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等平台请示报告、协调部署工作,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全市各级消防救援队伍保持营区营房单独管理使用,建立与党委政府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直报机制。
二、职业荣誉保障
将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人员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结合洛阳实际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表彰奖励机制,积极宣传消防救援领域的先进典型。重大节日期间,各级政府应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三、人员优先政策
(一)在职消防救援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休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学院学员和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在机场、车站、医院等单位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
(二)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三)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洛阳境内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展览馆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薪资待遇。消防救援支队及以下单位,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资政策方案》中规定的改革性补贴、规范后的奖励性补贴执行我市市直机关的项目和标准。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二)医疗待遇。国家行政编制的消防救援干部和列入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员实行因战、因公、职业病医疗全额报销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政府专职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保费可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保费由同级财政统筹保障。
(三)住房待遇。国家行政编制的消防救援干部和列入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员符合条件的,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范围予以优先保障,考虑消防救援人员职业特点,可采取集中配售或配租等方式。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洛阳市人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和《洛阳市青年人才公寓建设与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条件的,在申请住房补贴、青年人才公寓时优先办理。按照便于驻勤备战的原则,消防救援队伍依托消防营区队站或就近选址规划,统一建设消防员备勤公寓。
五、社会优待保障
(一)入职优待。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的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保留,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免除其他负担。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消防员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不含辞职、辞退、开除)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二)退出优待。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下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不满12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三)子女教育优待。国家行政编制的消防救援干部和列入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员及其子女优待工作,参照教育部和省、市教育部门关于军人相关优待政策执行。入职满8年以上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子女,在当地政策范围内,可参照列入消防员专项编制的消防员有关政策执行。
(四)保留部分军队待遇。转制前已办理随军的家属继续享受军人家属随军就业安置政策。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有关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所需经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伤亡抚恤政策
(一)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职工工伤保险,享受相应保险待遇。消防救援人员因公牺牲抚恤标准不低于部队抚恤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评定为烈士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庭,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二)烈士、英雄模范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愿意献身消防救援事业,可按照有关规定,免普通高考,保送录取至消防救援院校学习。
(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四)享受国家优抚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五)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七、财政预算保障
本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消防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其中市消防救援支队地方财政负担经费由市财政部门保障,其余各消防救援大队地方财政负担经费由县区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八、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洛阳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暂行办法》(洛政办〔2019〕56号)停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