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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C001-0662-2023-004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年12月03日
标  题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23〕50号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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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洛政办〔202350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23年12月3日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延续历史文脉,弘扬优秀文化,实施旅游兴洛战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效益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等政策文件,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依法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风貌,完善基础服务设施,提高生活环境质量。

第三条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市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申报、认定、公布工作,审核保护方案并监督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部门和老城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编制、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审批管理等,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共同开展工作。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的要求。

第五条  政府实行多渠道融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义务,并有责任检举、控告和制止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行为。

 

第二章  历史文化街区的划定与布局

 

第七条  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具体保护范围依照《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确定。

第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对象与重点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二)历史建筑; 

(三)明清以来具有代表性的、相对价值较高的能够体现洛阳地方特色的传统风貌建筑;

(四)街区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五)具有历史价值的环境要素,如古树名木、古井、地下文物和防空洞系统等;

(六)能够反映洛阳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九条  按照《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中划定的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进行保护控制。其中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历史建筑、街巷风貌等按照《洛阳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进行保护。

(一)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根据其保护等级、历史价值、风貌特色、时代特征、保存现状等实施分类保护,采取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二)建设控制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各类建设项目的功能、体型、体量、高度、材料、色彩、风貌等要素。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规划布局:沿中州渠-瀍河形成环城历史公园,以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兴华街作为街区空间主轴,以城隍庙、传统大院、安国寺、宣仁门遗址、文庙、文峰塔形成六个主要功能节点,依托城隍庙、西大街、传统大院组团、安国寺、宣仁门遗址、东大街、鼓楼、文庙、周南驿、文峰塔等节点形成十二片区,形成“一环、两轴、六点、十二片”的总体格局。

 

第三章  历史文化街区重点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

历史文化街区位于隋唐洛阳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文物工作方针,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准则,着重做好保护、维护和利用工作。

(一)确保“四有”档案的完整性,保护标志、说明牌的准确性与科学性,确保保护管理人员落实到位。

(二)文物的保护、修缮、利用等工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文物部门的同意和指导下进行。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允许随意改变文物原有状况、形态及环境。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构)筑物予以拆迁。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事先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且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重合的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历史文化街区统一规划。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征得相应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文物保护单位周边严重影响历史环境风貌的建(构)筑物应予以改造或拆除。各项建设活动应在规划及文物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在功能、形式、体量、高度上与文物建筑相协调。文物建筑利用必须严格保持文物原貌和格局,在有利于文物安全、保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

第十二条  历史建筑保护管理

(一)保护历史建筑原貌和格局,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必须在保持历史真实性的前提下进行。保护历史建筑的历史环境,对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尽量与周边院落同步进行,形成整体性传统院落组群。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普查登记、测绘,设置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并将记录档案报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使用者应当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保护工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经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

(四)对历史建筑的修缮及内部改造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外观、体量、高度等风貌特征。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需征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同意。

(五)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应当遵循修缮技术规范,保证原有院落格局的完整性,采用传统工艺、材料,不得损害历史建筑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三条  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管理

(一)对保护区内的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普查登记,管理者或使用者应当负责日常巡查和维护、修缮、抢险保护工作。

(二)对部分可恢复原有形态的传统风貌建筑应采取修复、改造与整治,再现其传统院落形态。

(三)对部分难以完整恢复原有院落形态的建筑,可采取部分保留、延续文脉的方式,使其融入新的建筑空间内。

(四)对一些传统风貌建筑的残迹或碎片,注意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细部构件或装饰物,经集中收集整理尽量在原址利用展示。

第十四条  街区格局风貌保护管理

(一)重点保护以东大街、西大街、南大街、兴华街构成的十字形街巷空间结构和传统民居群落及传统街坊整体格局;保持历史街巷基本形态、街巷尺度和历史界面,严禁侵占街巷空间。

(二)核心保护区范围内以现状2层传统民居高度为基准尺度予以控制,确保街区尺度的整体性;建设控制地带内以现状2-3层传统民居高度为基准尺度予以控制;中州东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严格控制以鼓楼、文庙、安国寺及文峰塔等为控制点的通视走廊之间的建筑风貌、高度与体量。

(三)保护历史街巷的空间尺度,不得随意拓宽;保持街巷两侧传统建筑高度、形式、材料和色彩等要素。严格控制街巷界面的传统特征,合理控制建设活动,使建筑外立面整治与传统街巷整体环境相契合。传统街巷路面尽量使用建筑改造中产生的旧砖作为铺地材料。对于重要街巷,可考虑局部采用石板铺设。

第十五条  历史要素保护管理

街区历史环境要素包括能体现洛阳传统特色的古井、牌坊、古树名木和防空洞等。

(一)古井、牌坊保护:清理四眼井遗址环境,加固井壁,开辟为遗址展示场所。对石牌坊所在厂房加以保护利用,开辟为公共空间;

(二)古树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应当符合《洛阳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要求。对街区内的古树实施保护,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五米范围内不得动土建设。

(三)防空洞保护:对街区内的防空洞系统实施保护,清理口部、气孔周边环境,加固地下主体。防空洞系统具备条件的可活化利用,开辟为公共空间。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

(一)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体系。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完善档案制度,加强档案数字化建设,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二)制定整体保护规划,加快推进国家级河洛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

(三)完善代表性项目制度和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组织传承人研修研习培训,加强青年传承人培养,增强传承后劲。

(四)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街区,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宣传活动。

 

第四章  历史文化街区社会功能管理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管理

(一)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建设项目的性质、布局、面积、高度、建筑体量、建筑风格、色彩等,必须符合《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和《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确定的保护要求,并与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二)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所有建设活动,包括新建、维修、改造房屋、广告设置、管线埋设、开挖道路等,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

(三)依据《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规定,经市历史文化名城管委会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认,对街区整体风貌影响不大的原个别砖混民居和建筑,按规划要求采取微改造的形式予以保留,做到与街区风貌相协调。

(四)历史文化街区的市政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和已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要求设置和改造。

(五)所有历史年代久远且能用于历史文化街区修缮的建筑材料及构件,原则上不得损毁和出售,并由专门机构收集保管,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建筑修缮。

(六)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2.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3.损坏或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4.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5.占用或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

6.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包括设置破坏或影响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建筑小品等。

第十八条  业态管理

(一)坚持文旅文创优先原则,倡导布局传统的非遗文化、老字号、特色餐饮、手工艺品经营,鼓励民俗文化、文艺创作、博物馆、文化馆、演艺场所等文化艺术类业态和民宿、咖啡馆、茶艺馆、特色书店、汉服、剧本杀等文化休闲业态及与街区风貌相一致的其它业态,坚持融合创新、协调发展,彰显历史文化资源优势,坚持地上地下一体化保护利用,鼓励活化利用地下空间(含防空洞系统),推动文、旅、商、科技等能融尽融,丰富文旅文创消费品供给,激发游客体验。

(二)历史文化街区内应当开设与街区风貌相符的业态,严禁开设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经营项目。严禁销售伤风败俗的物品。严禁在街区开展占卜、算卦等活动。

(三)经营户要树立良好文明经商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开展诚信经营,杜绝虚假宣传。

第十九条  消防管理

(一)所有营业场所必须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遮挡、埋压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不得存在住人型“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

(二)所有营业场所建筑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电焊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焊作业时要有防火措施。

(三)如发生火灾,所有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立即利用街区内消防设施进行扑救。

(四)所有营业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掌握基本的防火技能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禁止在街道乱扔果皮、烟蒂、纸屑等垃圾。

(二)禁止在街道两侧商铺门窗、建筑物外墙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三)禁止随地吐痰或者乱倒生活垃圾、泼污水。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五)禁止向雨水井、排污篦子和垃圾收集容器倾倒餐厨垃圾,餐饮商户应自备专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将垃圾分类投放。

(六)禁止在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绿化带、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将垃圾投入垃圾箱和垃圾点,不得将带有火源的垃圾倒入垃圾箱中;居民生活垃圾必须实行袋装、桶装,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指定投放处,环卫工人定时定点收集清运。

(八)任何单位、商铺、居民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的环境清洁美观,做好室内以及门前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街区秩序管理

(一)机动车在规定区域内行驶、停放。非机动车、共享单车要在统一施划的停车线内朝向一致停放,严禁占用绿化带。

(二)禁止电动车辆飞线充电,禁止店外经营及流动摊贩经营等行为。

(三)店铺要“一店一招”,应采用传统样式招牌、招幌,单一店铺只可采用横匾或侧招一种形式。所有店招都要与古城风貌相协调,不得遮挡二楼门窗和电线线路,户外广告应按照市、区相关管理办法、规范、规划等要求设置,不得影响行人及车辆通行和公共安全。

(四)餐饮商户必须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备,并定期清洗。未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备或油烟直排的商户和夜市经营摊贩,由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社会治安管理

(一)制定街区应急处置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熟悉各类应急处置措施。

(二)加强安保力量,做好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街区治安秩序,及时处置街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搞好治安监控指挥平台建设,实现人防和技防相结合,提升快速反应能力。

(四)强化街区人流研判,适时启动限流疏散措施,杜绝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五)街区属地管理职能部门要及时受理处置游客和商户的投诉事项,防止发生负面舆情。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项制度,全面实施规范化管理,守牢食品安全底线。

(二)餐饮商户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进货台账,记录进货渠道,查验进货单位主体资格合法证明文件,按批次索取质量合格证明。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相关设施,按食品安全要求分开存放生熟食品。

 

第五章  历史文化街区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审批程序,按照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不需要依法进行招投标的街区内其他建筑的修缮、翻建、改建,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2018-2035)》和《洛阳市东西南隅历史文化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2019-2035)》的要求进行设计,经市历史文化名城管委会审核,并提交两个以上方案,由区级及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商户新装、变更门头,申请人须携带相关审批材料至街区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审批合格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二十七条  严禁商户私自对地面进行开挖,如因维修维护等原因进行管线埋设、开挖道路的,申请人须携带相关审批材料至街区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确保施工完成后按原样恢复。

第二十八条  在街区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或公益宣传、文体娱乐、商业推广、广告等活动,申请人须提前将申请表、详细活动方案及应急预案提交至街区管理部门,根据统筹安排进行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九条  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开设店面,必须经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街区业态布局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娱乐、旅馆等需要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的营业场所,经区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活化利用防空洞系统需经区国动办(人防办)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活动。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核心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建(构)筑物一律依法拆除,不得以罚款或其它处罚方式替代。

第三十三条  建设控制区内的违法建(构)筑物按有关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依据《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由属地区城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街区秩序管理规定的,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按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定应当由其他执法主体实施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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