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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公文种类: 洛政办 文件编号: 洛政办〔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7日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索引号: C001-0741-2024-000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

6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配套文件的通知


洛政办〔20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月12日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牵头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是本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县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县区政府明确的部门是县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指导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工作。

第四条  【目录涵盖事项】以下事项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编制或者调整以下重要规划:

1.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总体规划;

2.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3.全市综合交通、能源、燃气、热力规划;

4.全市科技、文化旅游、教育、卫生、民政、文物等事业发展规划;

5.其他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及公共事业发展的重大规划事项。

(二)制定或者调整以下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等公共服务领域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2.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管领域重大公共政策制定或调整;

3.出租车、地铁、公交车、供水、供热等纳入《河南省价格听证目录》、授权市级人民政府调整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5.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全局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安排以下重大项目:

1.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处理等邻避效应明显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涉及被征收人户数1000户以上的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3.重大公共资源、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项目;

4.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

5.其他投资体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判定标准,由各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第五条  【目录排斥事项】以下事项不列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二)人事、财务等政府内部事务;

(三)县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可自行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目录制定时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编制完成并向社会公布,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分批公布。

第七条  【建议事项来源】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结合本部门职责,研究提出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建议、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研究提出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

第八条  【建议事项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拟定决策草案需履行的程序、计划决策时间等内容。

第九条  【建议事项审核】目录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进行汇总、审核,形成本级政府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审查认定过程中,可以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可以邀请相关专家、专业机构、公职律师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论证。

第十条  【目录审议、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通过本级政府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施】列入决策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二条  【动态管理】确需调整或者新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建议并说明理由,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审定后,作出相应调整或新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目录备案】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在当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制定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行政决策民主化水平和政府公信力、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未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本级政府集体决策。

第三条  【参与主体】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综合考量公众受影响程度、居住地域、行为能力、从事职业等因素,组织包括利益相关方在内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确保参与主体的民主性、广泛性和针对性。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参与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及程度,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组织听证会等便于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公开征求意见时间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公示公告中说明依据和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六条  【座谈会方式】以座谈会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参会代表,并于座谈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草案或者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资料送达参会代表,告知座谈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决策事项事关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应当邀请基层群众代表参加座谈会。决策事项事关特定行业的,应当邀请特定行业代表参加座谈会;行业代表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应当涵盖该行业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经济组织。

决策承办单位在座谈会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沟通解释。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座谈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后交参会人员审阅并签字确认。决策承办单位对收集、记录的意见,应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七条  【实地走访方式】以实地走访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梳理相关领域可能存在的问题,科学制定走访计划,选取与决策事项密切相关、能够反映实际情况或者施行效果、具有决策参考意义的考察地点和对象,对有代表性的区域、群体、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开展走访,进行充分调研并形成书面报告。

第八条  【民意调查方式】以民意调查方式听取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了解决策事项的社会认同度、承受度以及相关意见建议。

民意调查可采取现场访问、随机抽查、填写问卷、网络投票等方式进行。民意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直接具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公众口头或者书面发表意见。

民意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决策机关审议。

第九条  【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会:

(一)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三)决策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或者社会有关方面对决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听证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听证会。

第十条  【听证公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召开听证会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

(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参加人名额和产生办法;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听证参加人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利害关系人;

(二)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其他人员。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公平公开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

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二条  【听证程序】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和听证参加人的总体情况,宣布听证会内容;

(三)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四)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五)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听证报告应当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十三条  【公众意见采纳和反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听取社会各方提出的意见,包括赞成性意见和反对性意见,并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对公众意见进行研判论证、归纳整理,制作公众参与情况报告,载明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具体情况、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为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审议的参考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反馈征集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对于相对集中但未予采纳的公众意见,应当说明未采纳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四条  【公众代表列席决策机关会议】决策机关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列席。

公众代表人员名单由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建议,决策机关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审定。

公众代表可以由利益相关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构成,原则上从参与过该重大行政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

第十五条  【施行阶段的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较多时可以启动决策后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市、县区政府应当在政府网站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公开专栏,集中发布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事项目录、征集公众意见公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信息。

第十七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众参与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就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进行的专业性论证活动。

第三条  【履行时机、主体】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论证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未按规定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决策。

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参与咨询论证提供必要保障,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专家选择】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五条  【专家人数】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当为单数,一般不少于3位;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有5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六条  【论证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确定论证事项;

(二)选定论证专家或者机构以及开展的方式;

(三)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组织专家或者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研究;

(五)承办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形成论证报告,或者由受委托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机构提交论证报告;

(六)论证资料归档。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专家或者机构应当对每个备选方案同时进行论证,并提出优先方案。

第七条  【论证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可采取专家论证会议、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采取专家论证会议方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组织专家充分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和专家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专家个人单独提交专家意见方式的,由决策承办单位选定的专家独立开展研究,并在指定时限内以个人名义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各专家书面意见汇总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受委托机构中确定一名组长,组长负责组织论证工作并在指定时限内提交论证报告。

第八条  【论证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和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暗示。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第九条  【报告运用】专家论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论证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中。

按照规定开展专家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在提请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时应当一并提交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专家论证结论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问责追责】应当开展专家论证而未论证,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论证意见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责任。

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论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违反保密规定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防范化解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对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方案,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评估原则】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专业、应评尽评、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启动情形】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五条  【评估主体】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是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由牵头部门作为风险评估主体。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决策承办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评估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等级。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七条  【评估规范】自行开展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第八条  【评估内容】风险评估责任主体应当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下列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

(一)社会稳定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过激敏感事件等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二)安全方面,包括是否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影响安全生产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方面,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方面,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产生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舆情舆论方面,包括可能引发重大舆情、负面舆论、媒体炒作等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等级划分】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无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重大社会矛盾、各类安全隐患突出,存在重大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等风险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少数群众持反对意见,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轻微,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等风险较小的,为低风险;

(四)群众普遍赞同或者没有反对意见,未发现明显社会矛盾和各类安全隐患,不存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或者舆情舆论等风险的,为无风险。

第十条  【风险应对】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决策机关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无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评估主体、方式和过程;

(二)参与评估人员、机构的意见;

(三)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及风险防范化解措施或者应急处置预案;

(四)决策事项的风险等级及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决策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评估要求】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做到独立客观、尽职尽责。与风险评估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结论的,应当主动回避。

风险评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承办单位在组织实施风险评估中违反本规定,应当评估而未评估,不按规定的程序、要求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河南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审查机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合法性初审,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审查机构负责合法性复审。

第四条  【合法性初审】合法性初审在按规定履行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以及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后进行,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内设法制机构自行审核,也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审核。

第五条  【初审内容】合法性初审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  【复审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复审。

不得以征求意见、召开会议、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提交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审查部门复审,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制定依据;

(三)按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说明;

(四)合法性初审意见;

(五)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包含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方面的资料;

(六)合法性审查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部门的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

第八条  【复审内容】合法性复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决策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九条  【复审方式】审查部门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合法性复审:

(一)书面审查;

(二)到相关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听取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条  【复审时限】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决策承办单位补送材料的时间、审查部门开展本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时限内。

第十一条  【审查意见】审查部门复审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建议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合法性审查;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审查效力】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本级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本级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审查部门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保密规定】合法性审查意见供政府内部使用,未经本级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规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洛阳市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规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程序,提升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县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决策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

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集体决策。

第四条  【材料报送】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决策机关审议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

(二)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三)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事项,不得提请决策机关审议。

决策事项存在分歧的,决策机关分管领导应当提前协调;协调后仍有意见分歧的,由决策机关分管日常工作的领导再行协调后,提请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

第五条  【集体讨论程序】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通过、修改完善或者不予通过的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

第六条  【请示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决策执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决策机关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决策机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第八条  【决策调整】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执行中出现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决策机关和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利影响。

第九条  【参照执行】市、县区政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集体讨论决定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施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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