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办〔2024〕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16日
洛阳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推进
实 施 方 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实施绿色低碳转型战略,全面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市域内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协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清水入河”排污口整治试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通过对市域内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追根溯源、精准施策、分类整治,切实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补齐环境基础短板,建立权责清晰、监管到位、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整治目标及范围
(一)整治目标
依据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有关要求,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措施、时间节点、责任主体等,并建立整治销号制度,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在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同时,结合河湖长制,明确入河排污口监管职责,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管理体系。
(二)整治范围
主要涉及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境内,以黄河(段)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包括河流两侧10公里范围内的工业聚集区)排查出的411个入河排污口。
三、整治措施
(一)立行立改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体、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以及其他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立即采取拆除、关闭或迁建等措施予以整治;对上述区域划定前已经存在于区域内、暂时难以迁建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对上述区域外、污水来源相对简单、能够立即进行取缔或规范的排污口,由属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实施整治;对临时设置的排污口或已停用的排污口,应立即予以拆除取缔。
(二)工程整治
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存在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能够被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有效处理的,均应清理合并,将排污口的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经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工业园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合并,通过截污纳管经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后达标排放,其中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分类收集,并按规定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后排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暂不具备入园条件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只保留一个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确有必要设置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报经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各县区要加快污水、雨水管网和必要的调蓄处理设施建设,尽早实现城镇、园区污水和初期雨水全收集、全处理。对雨污分流不彻底的雨洪排口、有生活污水或农业生产废水接入的河港沟渠等应分类开展收集和处置措施。对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和农业排污口进行集中收集和处置,避免其对周边水体造成影响。
(三)长效监管
依据职责分工,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完备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对保留的排污口要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有利于维护管理、有利于环境监督的要求开展规范化建设;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立标志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实行编码终身制、唯一制,实施“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全链条监督管理,加强与排污许可、环评审批等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共享,提升排污口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
四、验收销号
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规定的“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有关要求,实施分类整治、落实验收销号。
(一)销号申请
责任主体完成排污口整治后,对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归档,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发起销号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入河排污口销号申请表、整治档案材料等。
整治档案材料包括:依法取缔、清理合并的排污口需提供拆除、封堵、合并前后的图片;规范整治的需提供整治相关工作通知、发文或整治工程委托合同、整治情况报告、施工现场和施工完成影像资料等。
(二)验收核查
经排污口责任主体申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验收,认定完成整治的,予以盖章确认并向属地政府提交《整治验收销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销号审批
各区县政府对符合销号条件的排污口予以盖章确认,排污口即完成销号,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不符合销号条件的,驳回销号申请,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污口责任主体重新整治后再次申请销号,直至达到整治要求后予以销号。
(四)备案核查
各县区政府应将已完成销号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报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排污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已完成销号备案的进行抽查复核。
五、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相关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指导有关部门健全完善入河排污口管理长效机制。生态环境、住建、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要履行好相关类别黄河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的监督指导责任,确保排污口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标准,力求实效
按照“尊重事实、因地制宜、达标排放”原则,严格落实“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坚决取缔违法违规设置的排污口;限期整治不能达标排放及审批手续不全的排污口,清理合并污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所有排污口;规范需保留的排污口,建立完善“一口一档”,统一标志牌,确保排污口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三)落实保障,严肃纪律
各县区要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整合资源力量,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形成部门合力;要严守工作纪律,按时序进度推进整治任务,坚决杜绝发生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整治工作中相互推诿、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和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追责问责。
附件:1.洛阳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