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市科〔2020〕8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日
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研发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备案和管理工作,依据《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中心是指在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有研发能力的单位自主建设,并经科技管理部门备案,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开发实体或组织,属于市级研发平台。
第三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企业研发中心根据建设单位创新发展需求,组织科技攻关、协同创新,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开展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开展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和服务,突破创新发展的技术瓶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其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管理主体分为三类:
(一)市科技局。
(二)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
(三)建设单位。
第五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企业研发中心的规划布局、宏观指导、结果备案,核发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第六条 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辖区、本部门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申报、评审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自主确定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发展方向、目标任务等,自筹解决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运行所必要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如实填写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管理所需的相关材料,如实定期反馈运行状况。
第三章 备案条件和备案程序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企业研发中心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洛阳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建设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和严重失信等行为。
(二)建设单位已建立企业研发中心的组织架构,企业研发中心的发展方向、目标任务明确,有一支较稳定的研发队伍。其中,科研人员10人以上,或占建设单位在册职工比例10%以上。
(三)建设单位重视科研投入,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投入50万元以上,或占建设单位上年度销售收入的比例5%以上。
(四)建设单位拥有自主研发、成果转化所必需的实验(试验)条件及基础设施。其中,科研、实验(试验)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50平方米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含与本地单位有明确协议约定可共用的仪器设备)原值100万元以上(软件研发、大数据等轻资产企业及农业类单位50万元以上)。
(五)建设单位具有较好的研发活动基础。建设单位制定有相对完善的科研管理制度,有明确的科研发展规划和目标,自主实施过研究开发项目。
第九条 企业研发中心的备案程序。
(一)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备案申请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研发投入证明、研发机构设置证明、科研人员证明(学历、职称证明)、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发票或共用协议、研发活动证明等材料,建设单位为企业的还须提供所得税A类纳税申报表。
(二)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评审。评审通过的,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三)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企业研发中心进行备案公示,经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行备案,向建设单位颁发“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证书。
(四)为规范企业研发中心名称,企业研发中心原则上采用“洛阳市+核心研发方向+企业研发中心”的形式命名。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研发中心建设,强化研发资金、研发人员、研发场地、研发设备等要素投入,认真开展研发活动,切实取得研发成效,使企业研发中心真正成为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撑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平台。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每年1月底前向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企业研发中心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可采取抽查的方式对本辖区、本单位内的企业研发中心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核实,督促企业研发中心更好发展。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向企业研发中心提供科技政策、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推动企业研发中心健康发展。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将撤销其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资格,每年1月底前,由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收集上年度需要撤销企业研发中心资格的相关情况,报市科技局备案:
(一)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其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
(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被依法破产或注销的;
(三)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单位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行文通过县(市、区)、驻洛高校等科技管理部门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企业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洛市科〔2007〕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