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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01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洛阳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洛公通〔2020〕29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06日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06日


洛阳市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公通〔2020〕29号

 

各县(市、吉利区)公安局、城市区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洛阳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8月6日

 

 

 

 

洛阳市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洛阳人民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本辖区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我市公安机关举报洛阳市辖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应制定举报的受理、核查、协调、处置、督办、移送、统计和报告制度,对举报人所提供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认定。

第四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QQ 、传真、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举报涉嫌假币犯罪线索,也可就近到各级公安机关或向执勤民警当面举报。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经费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公安机关侦查假币案件没收的人民币真伪做出鉴定,出具《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二章  举报奖励标准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刷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3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印制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2万元。

第八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以下简称“假币加工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2万元;未抓获该假币加工窝点主要涉案人员的,最高奖励1万元。

第九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案件,现场查获假币且符合破案条件的,对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4000元至1万元或假硬币

4000枚至1万枚的,奖励1500元;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万元(含)至5万元或假硬币

1万枚(含)至2万枚的,奖励2000元;

(三)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万元(含)至10万元或假硬币2万枚(含)至5万枚的,奖励3000元;

(四)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万元(含)至50万元或假硬币5万枚(含)至10万枚的,奖励5000元;

(五)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50万元及以上或假硬币10万枚及以上的,奖励10000元。

第十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假币犯罪嫌疑人或假币犯罪案件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人奖励5000元至10000元。

第十一条 对举报线索破获假币使用的,并抓获使用人的治安案件,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二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直接向洛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

第三章  举报奖励的办理

第十三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

第十四条  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实行一案一奖,集中办理,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在案件破获后及时将假币实物解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所在地人民银行是我市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部门。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破案后填写《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审批表》(格式详见附件),经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安机关在收到奖励金后1个月内,足额兑付给举报有功人员。相关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二十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辖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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