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05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汝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汝政通〔2020〕1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1月05日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05日


 

汝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汝政通20201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二条 在本县管理的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四条 县供销社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的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中小学校应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

第六条 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电子烟花爆竹不得在医院、学校、机关、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鸣放;在其他区域鸣放的,发出的声音不得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改装电子烟花爆竹鸣放车辆需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备案。

第八条 未成年人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通告由禁放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环保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等行为。

第十五条 本通告自202015日起施行。 

 

附件:相关行政法规依据.docx

 

2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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