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新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补偿办法的通知
新政〔2021〕6号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日
新安县征收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
补 偿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安县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新安县征收工作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新安县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附着物征(搬)收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 征地”为征收集体土地;所称“被征地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称“地上附着物”包括农村村民住宅、营业用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设施、企业、养殖场等建(构)筑物及附着物和苗木、花卉、苗圃、经济林等大田附着物。
第四条 项目实施时,镇政府要及时对征收区域进行固定, 凡突击抢建的建筑物及装饰装修以及抢栽、抢种的苗木、花卉、苗圃、经济林等各类大田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章 征(腾)地
第五条 征地应依法实施,切实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法定手续。
第六条 征地应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统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土地流转补偿费用。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给予土地流转补偿。
第八条 征(腾)地补偿协议、土地流转补偿协议委托镇政府与被征地组织、土地流转单位签订。协议内容主要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流转补偿费、付款办法、交地时间、土地流转起止时间、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
第九条 农村住宅征收补偿与奖励
(一)对有合法有效手续的农村住宅房屋主体搬迁、补偿按建(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附件5)执行。
(二)无合法用地手续的地上建(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由被征收人限期拆除。但对符合村镇规划且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根据建设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补偿标准的70%给予奖励;对于户口在本村(社区),且只有此唯一住宅的,经村(社区)、镇出具证明,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房屋实占土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面积以外的部分,以及被征收人证内房屋超过三层(含三层)的部分,对于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根据建设情况可参照本办法第九条(一)补偿标准的70%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养殖场、经营性场所搬迁补偿与奖励
(一)所有企业、养殖场、经营性场所均不予安置。
(二)对持有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企业的厂房、设备等搬迁费用,按程序由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评估补偿标准不能超过《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洛政办〔2018〕49号)规定。
(三)对无证(证照不齐全)生产企业、养殖场、经营性场所,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对符合用地规划且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可参照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70%给予奖励。
(四)评估机构或询价机构由征收实施部门组织被征收单位,从县住建局征收办招标的有关机构中公开随机选择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由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供暖、燃气设施,按行业部门当年核定的初装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其它企(事)业单位地面附着物搬迁补偿,参照本办法中的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花卉、苗木、经济林、苗圃的补偿:
(一)零星花木按附件2执行;
(二)主要经济林树种按附件3执行;
(三)青苗补偿按附件4执行。
(四)经县、镇、村三级共同认定的稀有珍贵连片花卉、苗木、经济林、苗圃等,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五条 在征收过程中出现的政策未能涵盖的特殊问题,由镇政府会同县住建局征收办,按照以下程序予以处理:
1.镇政府会同县征收办,对特殊问题认真研讨,拿出解决方案,并报镇班子会议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2.镇政府以文件形式报县相关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已经开始实施征(腾)地搬迁的项目,仍按原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件:1.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2.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4.青苗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