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新政〔2022〕6号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及《洛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县政府对2019年全面清理后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继续有效文件10件,修订完善文件1件,宣布废止、失效文件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对需要修订的规范性文件,修订期定为2022年6月30日前。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形势和工作实际,按照程序抓紧修订后报县政府重新发布。在修订期间,与上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发布的,自2020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2019年12月31日前印发,未列入《新安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不再继续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新安县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