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新政办〔2020〕19号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新安县14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6日
新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国家、省、市及县、产业集聚区和镇财政资金投资项目,以及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所筹资金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林业、水利、城管、住建、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文物、体育、民政、政法、社会保障和保障房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三)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
(四)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平台建设、云服务等软硬件);
(五)国家和省、市明确要求县级投资项目(含县本级配套的建设项目);
(六)重大科技创新基建项目;
(七)县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也可采取适当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项目决策和审批、设计、实施、资金、竣工、监督、责任追究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可行性论证、科学决策。对建设项目投资较大、对县域经济社会环境有较大影响的要充分论证,编制规划设计应当充分、完备,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做到科学民主、公开透明,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二)财政综合平衡原则。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综合平衡。严防违规举债搞工程建设;
(三)严格项目审批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施工,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四)坚持投资控制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六条 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方案、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织架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环保局、文物保护中心、消防大队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纪委监委、产业集聚区常务副职、各镇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委,发改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项目建设日常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滚动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投资概算审核、投资计划下达和监督执行等。
县财政局负责中期财政规划、年度投融资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预算安排、预(结)算审核、合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等。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监督部门监管职责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
县自然资源、住建、环保、文物、消防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统筹协调。各项目单位必须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承担本单位项目的组织领导、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及项目的质量、安全等管理,按照相关程序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县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和审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制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系统,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未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九条 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建设需要,紧扣国家政策,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民生实事,提出需要政府投资项目,报县主管领导初审后,报送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提请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资金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区分轻重缓急,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十一条 县政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财政建设资金年度预算、建设资金来源和轻重缓急原则,提出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且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个数、投资计划总额度;
(二)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估算投资、资金来源、年度建设内容、年度计划投资、招投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等;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包括可研、设计、监理、征地拆迁等一切必要的工作内容和费用;
(四)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如未编入的项目配套设施等工程及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的项目,必须优先从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选取,重点包括:
(一)续建项目;
(二)由国家或省市投资建设,要求县级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审批或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的计划新开工项目;
(四)县委、县政府决策确定的其他急需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应提交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必要时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批准。未经会议研究通过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总规模和重大投资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十四条 经研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报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项目,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开展前期研究,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与财政预算衔接,财政部门对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项目预算超过批复概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重新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要进行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要严格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科学论证,同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邀请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设计规模、建设内容、设计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设计概算进行评审优化,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规划选址、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按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推进前期工作,履行立项、用地、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等程序。各审批部门对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优化审批流程,运用联审联批、容缺办理等审批服务模式,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实施。确需实施的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投资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项目,实施方案先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报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执行;
投资300万元以上(不含3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上述要求进行并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执行;
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上述要求进行并提请县委通过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未经审批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第三章 项目设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大小确定设计步骤。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对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根据实施方案及实际需要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进行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图设计;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要按照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进行;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同时结合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统筹考虑。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单位负责编制,编制时应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征地拆迁等各项费用。
第二十三条 方案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自然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及专业技术要求等确定方案设计。方案设计经县规委会研究通过后,进入初步设计阶段。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依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或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报告。原审批部门视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可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据项目单位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
经批准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也是资金安排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
第二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根据初步设计核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由项目单位负责项目概(预)算控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原则上使用一家中介机构,概(预)算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凡施工图超限额设计或不符合初步设计的,相关部门不得启动相关后续程序。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执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制。政府采购限额按照财政部门发布的当年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政府采购限额以上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政府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购方式选择。为了提高采购效率,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的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符合法定情形,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及服务、400万元以上工程依法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以下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规划编制项目(包括方案编制)、信息化建设项目(网络平台建设、云服务、软件开发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艺术品项目(包括艺术创作)、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研课题)、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单一来源采购除外),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采购单位向县财政局申报,县财政局直接予以审批。
项目公开招标失败后,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不再招标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非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采购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到县政府采购办进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不涉及结构性安全问题的小额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对建设全过程监督控制。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变更签证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组织实施项目,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形成的增量投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决算审查部门不予受理,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解决。确因不可抗力、自然因素、政策性原因等因素造成建设内容及工程量增加需变更签证的,由项目单位提出并组织施工(供货)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同时到场共同确认,不得事后补签;因设计缺陷、不完整、不科学等原因,不变更设计无法正常施工或造成较大损失,或达不到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由设计单位提出,项目单位组织以上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变更签证确认实行终身负责制。确需变更签证的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变更签证会签表的填写。项目单位填写《新安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现场会签表》(详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责任划分、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计算资料可另附)、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影像资料等。现场变更签证按照发生费用的额度管理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复后到财政部门备案。
(二)变更签证会签表的审批。累计影响造价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共同签证,经县主管领导签批后实施;累计影响造价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后实施;累计影响造价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县领导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由常务副县长签批;累计影响造价300万元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提请县委批准,由常务副县长签批。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对相同原因发生的变更或签证进行拆分,否则结(决)算审查时不予受理。
(三)设计变更签证管理要求。为规范管理,完善手续,项目建设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签证会签表》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填写,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否则视为无效签证。会签表应附设计变更、补充设计、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竣工决算时并入竣工资料备查。
(四)变更签证的资金支付。100万元以下的零星变更签证增加投资部分原则上在日常支付进度款时不予考虑;100万元以上变更签证增加投资部分在日常支付时按不超过估算价的40%给予考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照工程招标时优惠条件进行决算。
所有变更签证项目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不得累积。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原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或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资金管理。县发展改革委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核拨付等方面的管理,强化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的审核批复,确保政府资金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未经预算评审不得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手续,县财政部门出具的评审结论是调整项目年度财政预算、工程招标或发包的控制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审批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含招标控制价),应执行相关行业部门颁布的现行定额和计价规范标准。对于县政府批准开工建设并无法通过采购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的项目,以财政部门审定数额为基数,采取按比例下浮进行结算。5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杂修项目及垃圾清运、环境整治等劳务类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5万元以上集中采购限额以下工程类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下服务类项目经评审后不考虑下浮;集中采购限额以上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经评审后根据行业特点按审定数额的10%~20%下浮。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先开工后进行预算评审和补办招标手续,未按规定集中采购项目工程,除按上述要求执行外,对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内控管理。在编制项目预(结)算时,各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杜绝虚报虚列。工程造价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对虚列造价的根据审减率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预算审核:项目预算由项目单位负责总控制,设计单位按照职责专项控制。被审项目审减率为送审造价10%-20%的,在扣减造价咨询费40%的同时,停止该企业参加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服务资格一年;审减率为送审造价20%以上50%以下的,在扣减造价咨询费80%的同时,停止该企业参加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服务资格二年;被审项目审减率为送审造价50%以上的,在扣减造价咨询费80%的同时,停止该企业参加我县财政性资金安排项目服务资格。由于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造价虚高的,同时扣减项目单位同额度工作经费。
(二)项目结算审核:工程结算造价由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结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被审项目审减率为10%-20%的,由施工企业按50%承担相关审核费用;审减率超过20%的,由施工企业全额承担相关审核费用。该部分费用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六章 项目竣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项目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督促相关单位并及时完善工程相关资料手续,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进入项目结算审查程序。
第四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应按有关规定报送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对于完工后超过6个月未及时进行结算审查的项目,剩余款项财政部门不再安排预算支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发生的经济赔偿从项目单位经费中解决。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廉政风险告知书制度,在项目审批时予以告知,项目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公示和反馈。
第四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委、政府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察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作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主体,要严格履行各项报批程序,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在前期勘察设计、预算编制过程中要督促相关设计、预算编制单位科学合理设计施工图纸,严谨准确编制工程预算,充分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在施工中要减少变更签证的发生。凡项目建设单位因违反审批程序或者审批意见,所发生(含超出部分)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结算审查时不予受理,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三年内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规定的;
(五)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入、细致、准确开展相关工作。凡属于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国家规范操作,发生工作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变更费用从勘察设计预留费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同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2次以上工作漏项或明显与实际不符造成工程变更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勘察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3年内禁止进入新安县建筑市场,并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排不合理,无故拖延工期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从项目进度款中扣除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非法承揽工程、转包项目的,经查实后,项目建设单位可以随时终止合同,重新组织项目招投标;同一施工单位发生2次以上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职责造成项目资金损失3万元以上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列入“黑名单”,三年内禁止进入新安县建筑市场,违反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政府付费类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项目若有其他专项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政府投资小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2017〕55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18〕19号)、《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签管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8〕144号)自行废止。
附件:1.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