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09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1〕8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26日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26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调整我县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

 

新政办〔20218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调整我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1126         

      

 

 

关于调整我普通住房标准的意见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水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文件精神,结合我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全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局传递2019年度我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1年起,由住房部门在每年1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税务局。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本意见自2021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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