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09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1〕14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05日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5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安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

机制实施方案通知

新政办〔202114

 

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新安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35          


 

 

新安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为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4187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1560号)文件要求,结合新安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行政、法律、市场、保险等手段,建立完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防止病死畜禽随意丢弃污染环境流向餐桌传播疫病,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从而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

由新安县新诚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在铁门镇建设1个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厂,购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负责全县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及无害化处理。

(二)建立病死畜禽回收和无害化处理补贴机制

一是补贴标准和经费来源。参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对本县养殖场(户)自身产生的病死畜禽,按每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补助的标准进行补贴(其它畜禽折合猪当量补贴,以下畜禽数量均指折合猪当量)。补贴费用由各级财政按规定承担县财政补贴15/

二是分段分类实施补贴。严格按照谁上交补贴谁、谁收集运输处理补贴谁的原则,分类分段对病死畜禽的上交、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进行补贴。养殖场(户)负责提供病死畜禽给无害化处理厂,每提供1头病死猪补贴养殖场(户)20元;无害化处理厂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每收集运输处理一头病死猪给予60元补贴。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畜禽限于本地养殖场(户)的饲养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是及时做好病死畜禽收集。新安县新诚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接到养殖场(户)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通知后要及时到各养殖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理,并做好车辆的消毒工作。

四是承保机构和联动机制。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生猪保险工作依据有关条例进行,参与保险的生猪病死之后,须送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经无害化处理厂盖章确认处理后,才能取得赔偿金额。

四、职责分工

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督促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切实承担起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弃置在责任区域或辖区内公共场所和河流、水库、村边等处的病死畜禽要及时进行清理处置;如需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点的应给予协调选址建设并协调本辖区内养殖场(户)的保费收缴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产品市场、产品使用和加工单位的监管,督促业主单位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记录制度,杜绝病死畜禽流入餐饮环节。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牧业保险品种的耳标监管、疫情防控、承保前鉴定、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协助保险公司做好清查登记、现场勘查和理赔定损工作,实施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保险公司和无害化处理厂做好无害化处理的手续衔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好育肥猪及能繁母猪的保险补贴政策,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分段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畜牧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业保险保费补贴绩效评价。根据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按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资金给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厂。

县公安负责协助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严厉打击收购、贩运、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倒逼机制,严禁病死畜禽流向餐桌。

五、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农业农村局、发改、财政、商务、公安自然资源局、环保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各镇以及保险公司为成员的新安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运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日常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工作,协调解决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宣传引导一是全县养殖企业宣传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危害、法律责任,让养殖场(户)了解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的必要性使广大养殖场(户)主动配合收集、处理新模式的规范运行。二是发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以镇为单位,按照不漏一村、不漏一场、不漏一户的工作要求,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告知书送达辖区内所有的养殖场(户),进一步明确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所有养殖场(户)及运输经营者是其养殖、运输经营过程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三是利用新闻媒体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工作进行宣传,公布各辖区申报收集电话,力求做到家喻户晓

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病死畜禽及处理情况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水库、池塘、河流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强化监督执法一是养殖环节强化源头监管。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巡查工作,完善畜禽防疫档案、生产记录管理,严格核对饲养、进出栏情况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建立健全从养殖源头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机制二是检疫环节确保上市安全。农业农村局对发现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严格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涉嫌违法的要依法查处或按程序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移交案源,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上市销售。三是流通环节强化过程监管。市场监管局要严格查证验物和调运备案、审批,防止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检疫不合格产品流通经营。四是坚持全过程常态化监管与重点场所、重要时段专项整治相结合。农业农村局要对规模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密集区、无害化处理厂实施定期抽查、重点监管;对节假日、疫病高发期要加大监管频次,确保无病死畜禽引发的公共安全事件发生。五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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