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新安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09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新政办〔2022〕3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5月19日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9日


 

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

新政办〔2022〕31号

 

新安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洛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19日        

 


 

 

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洛阳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桥涵、供气、供热、给水、排水、路灯照明、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公共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及洛新产业集聚区内,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为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机关,由县住建部门代征。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按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征收120元。其中:

(一)新建、在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按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原享受减免城市配套费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若发生用途改变,按改变用途后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六条  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征单位办理城市配套费的缴纳手续。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征收(代征)机关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  征收(代征)机关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征收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挪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征收(代征)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若不按规定缴纳或拒缴城市配套费擅自进行建设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建设手续审批单位和供水、供热、供气公司将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原市政设施配套费及暖气(热力)入网费、煤气入网费、天然气入网费、供水入网费等收费项目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19〕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仍按原办法执行。

 

 

 

 

 

 


 

 

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程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享受优惠范围

国务院、省政府、洛阳市政府文件有明确减免城市配套费规定的,由申请单位出具文件,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下列项目由申请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经代征部门审核后直接减免或优惠。

(一)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指挥中心(所)、营房、训练场、试验场、军用仓库等国防设施,以及监狱、强制戒毒所、收容所、拘留所、看守所、派出所、消防站、养老院、公厕、垃圾中转站、污水(污泥)处理、供水、供热、供气等城市公共基础配套设施 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宿舍、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学用房、实验楼、图书馆(楼)、 体育场馆、餐厅、学生宿舍免收城市配套费,配建的家属楼、商业用房等项目全额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保障性住房涉及城市配套费优惠的项目必须经县发改、住房保障等部门认定,由县财政、发改、住建部门联合组成的审批小组初审,汇总后每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棚户区建设项目中的住宅按60元/平方米征收。

拆迁安置房先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待县旧城(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核定其安置面积后,由县财政部门对核定面积部分按60元/平方米予以返还。

在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中配建的商业用房按120元/平方米收取城市配套费。超批复面积由联合审批小组重新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收取。

(四)工业厂房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征收40元/平方米市政配套部分,办公楼、宿舍楼、餐厅、研发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按120元/平方米收取。

(五)2011年12月1日以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有建筑,在办理供热、供气等入网手续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在不超过原标准范围内与用户签订协议,由供热、供气企业自行收取。2011年12月1日前,已按原标准缴纳燃气、热力初装费,分期规划建设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由热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核对出具意见,县财政局审核后扣除已缴纳部分,县住建局予以相应扣减。

第三条  减免报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发改、住建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因特殊情况申请减、免、缓缴城市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费后,提出申请,由县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待项目建成验收后,县财政部门按照县政府有关决定办理城市配套费资金返还手续。

(三)对已享受优惠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条  超审批计划及违规建设项目征收程序

(一)缴纳城市配套费后,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实际建筑面积应以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超建部分必须补缴城市配套费。实际建筑面积少于规划建筑面积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县政府研究后由自然资源、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门审定后形成意见,呈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退还。

(二)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应当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五条  征缴工作程序

(一)城市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

(二)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县住建局按县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征收及收费标准计算城市配套费,填写一式二联《新安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第一联由县住建局存档备查,第二联交建设单位或个人。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凭《新安县城市配套费缴费告知单》到县住建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告知单留开票处存档备查。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到银行转账后,凭《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经银行转款加盖印章后,由县住建局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六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七条  县财政、发改、自然资源、住建、住房保障等部门联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县住建部门牵头,及时对城市配套费征收运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形成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本细则施行后,前期出台的有关征收、减免城市配套费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新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细则的通知》(新政办〔2019〕117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前,仍按原细则执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