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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林业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11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洛林〔2019〕17号
成文日期 2019年04月02日 发布时间 2019年04月02日

洛阳市林业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林〔2019〕17号

 

各县(市)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河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研究制定了《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日        

 

 

 

 

洛阳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以下简称“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河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生态脱贫和森林资源管护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指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工作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内,由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支持购买劳务,按程序通过选(续)聘从事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

第三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与财政、扶贫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业务职能划分管理职责。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综合汇总;市财政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生态护林员资金;市扶贫部门负责按照林业部门提供的名单对生态护林员身份进行审查审核。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领导小组,对选(续)聘工作负总责。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护林员工作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选(续)聘及相关管理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资金管理工作;县级扶贫部门负责按照林业部门提供的名单对生态护林员身份进行审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培训、监督、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指导村一级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管理。

第三章  选(续)聘管理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坚持原则:

(一)坚持精准到户的原则。选(续)聘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原则上每户贫困家庭只能安排一人为生态护林员。贫困程度深的家庭、少数民族家庭优先考虑。

(二)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

(三)坚持稳定持续的原则。上一年度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年度考核合格、自愿续聘的可以优先聘用。

(四)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不跨越乡(镇)聘用,原则上在本行政村范围内进行森林资源管护活动。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列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围。

(三)年龄原则上在18-60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赌博酗酒嗜好。

在同等条件下,曾经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各类专业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有护林经验的人员优先聘用。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选(续)聘程序:

具体选(续)聘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应明确具体工作部门及专人负责,并保持部门及人员的相对稳定。

(一)公告。村两委张贴选(续)聘公告,明确选(续)聘资格条件、名额,选(续)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二)申报。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两委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三)审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申报材料和个人素质等进行审核和评定。

(四)公示。村两委对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在行政村的醒目位置进行张榜公示,征求村民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聘用。生态护林员实行“县建、乡管、村用”的管理机制,公示期满后,经县级林业、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审定,根据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管护劳务协议,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聘用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聘用实行管护劳务协议制度。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职责、期限和劳务报酬支付、考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区,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确定管护区的面积,一般不低于500亩。

第十三条  对生态护林员巡护天数进行量化,每月不少于22天。

第十四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生态护林员因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违反协议、考核不合格的,主动要求退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选(续)聘程序及时补聘。

第四章  职责和权力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资源进行日常巡护,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滥垦滥牧等破坏资源以及毁坏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

(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巡护责任区,如实记录管护日志;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十六条  生态护林员的权利:

(一)生态护林员有权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兑现劳务报酬;

(二)生态护林员自愿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须提前1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生态护林员被解聘的,在被告知解聘的15日内有权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的督查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生态护林员聘用、管理、劳务报酬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检查结果,出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人员选聘及动态变化管理落实情况;

(二)培训情况;

(三)林业资源管护情况,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管护合同签订情况;

(四)管护劳务报酬发放情况;

(五)管护档案建立和信息报送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九条  对反映生态护林员选(续)聘有关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核实、查处。经调查落实确实有问题的,取消聘用资格。对不按规定和程序办事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党政纪处分。

第六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林业技能培训。每年培训次数一般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一条  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月例会制度,组织辖区生态护林员参加,汇报及安排工作、交流经验、检查日志等,同时开展护林业务培训。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考核办法,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态护林员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作为乡(镇)申请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护林工作突出,或在协助处理涉林案事件、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酌情扣发生态护林员部分管护劳务费或全部管护劳务费。

(一)一个月内发生2起非本人上报的一般性涉林案事件的;

(二)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情或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汇报造成较小损失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责任区内护林设施和标志屡被破坏,无法修复或修复困难的;

(四)未按管护劳务协议巡山的;

(五)无故不参加例会和业务培训的;

(六)对县乡林业部门分配工作不积极行动,有怠慢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生态护林员除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外,还要承担因工作失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部分经济损失。

(一)由于未尽到责任,致使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滥伐林木、毁林开荒、乱占林地等案件的;

(二)与毁林人员相互勾结、收受钱财、徇私枉法、为毁林人员提供便利或故意隐瞒案情不报的;

(三)责任区内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较大森林病虫害不及时汇报的;

(四)无视劳动纪律,一个月内被查出3次无故脱岗的。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应当予以解聘、终止管护劳务协议。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自身违法乱纪或发生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已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生态护林员自愿申请终止管护劳务协议的;

(五)不负责任,村组群众强烈要求解聘的;

(六)拒不接受县乡林业部门分配其它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建立县乡两级生态护林员专项管理档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底册、督查、培训等档案资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生态护林员选聘、考核、管理、管护劳务报酬发放等专项档案,实行专人管理,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行,并根据生态护林员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更新,确保信息数据可实时查询提取。

第八章  劳务报酬及发放

第二十八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生态护林员管护,主要用于生态护林员的管护劳务报酬支出,不得用于单位或部门机构、人员办公、培训等支出。各县可结合实际,从补助资金安排部分野外管护简易装备购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支出。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生态护林员年度管护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

第三十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按月或按季发放,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县财政直接拨付。

第三十一条  考核扣发的管护劳务报酬可用于优秀护林员的表彰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各县探索开展生态护林员保险工作,为生态护林员因履行职责或见义勇为导致伤残或死亡提供救助与补偿,建立生态护林员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中央财政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林业、扶贫等部门监督。县有关部门组织对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财政安排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各县依据本办法,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生态护林员政策取消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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