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养犬管理的通知
栾政办〔2020〕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县城区公共场所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引导广大市民文明养犬,自觉维护栾川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避免因犬伤人、扰民、污染等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洛阳市养犬管理办法》、《洛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栾川实际,现就加强养犬管理及规范养犬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养区域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我县限养区为县城规划区。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县限养区内养犬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合法养犬、安全养犬、卫生养犬、文明养犬意识,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管理职责分工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宣传犬只病情的预防、救治知识,保障犬只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监督指导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犬只诊疗机构的登记及违法诊疗行为的查处;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二)县公安局:负责犬只留检和违法养犬行为的查处。
(三)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违法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等行为的查处。
(四)县卫健委:负责宣传狂犬病预防、救治知识,保障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注射和狂犬病人的医疗救治;监测、通报狂犬病疫情。
(五)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经营机构、诊疗机构的营业登记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
成立栾川县养犬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分管治安管理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三、养犬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的要求
(一)限养区内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每户限养一条小型观赏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残疾人士饲养的辅助犬除外)。
(二)携带犬只外出,不得进入下列区域: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宠物医院除外)、教育机构办学场所、纪念馆、体育馆、图书馆、影剧院、餐饮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汽车站等公共场所。
(三)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吠影响他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或者携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卫生防疫机构及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犬只饲养人对犬只应当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和非法伤害犬只。发现所养犬患有狂犬病或疑似狂犬病等传染病的,必须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积极采取防控措施。
(五)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人流高峰时间;携犬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残疾人自用辅助犬除外),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六)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处罚程序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法养犬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
自2020年9月10日起,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对县城区文明养犬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流浪犬只、遗弃犬只统一管理,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严格处罚。
六、限期转移禁养犬只
饲养禁养犬只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自行转移到限养区外,否则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
七、社区工作要求
社区居委会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倡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制定居民养犬公约,做好文明养犬宣传。
八、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广大养犬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文明养犬,并积极参与监督。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养犬管理办公室0379—63139564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