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栾川县林业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的通知
栾政办〔2020〕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栾川县林业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1月9日
栾川县林业用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
第一条 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为严格保护林业用地存量,合理利用林业生态资源,规范林业用地占补平衡行为,推动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继续走在全省前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林业用地(林业用地以下简称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必须长期占用林地时,按照“生态优先、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补平衡”的原则,严格履行“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的法律责任,从满足林业生态建设条件的非林地中补充相同面积的土地、占绿补绿植树造林,并由县政府纳入林地范围,确保全县林地保有量,确保森林覆盖率不下降的行为。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先补后占”管理机制。县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占用林地按照先落实补充林地,再安排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的要求,全面实施“先补后占”管理。
第五条 林地占补平衡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所在地乡镇(管委会)区域内补充林地,落实林地占补平衡。不能在本区域内完成林地占补平衡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异地占补平衡,实施异地占补平衡有困难的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出资购买县、乡两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土绿化工程,实施占绿补绿,落实占补平衡。
第六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在项目规划、设计、评审时,对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同步制定林地占补平衡规划、同步设计方案、同步纳入预算、同步组织评审。
对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补充林地中的新增造林面积,林业部门要将其纳入当年造林工程,享受同等条件下的国家造林补贴政策。
第七条 要按照生态区位优先、生态功能优先、生态布局优先、立地条件优先的要求,合理界定补充林地范围。应当优先从规划林地范围外的非林业用地中进行补充,同时要避让已规划确定的耕地开垦区。暂不符合林地条件的,必须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后,方可作为补充林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渠道主要有:
(一)村庄闲散土地、已退建的建设用地。
(二)水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等工程建设中规划的造林地。
(三)废弃露天采矿场、闭库尾矿库、堆淋场、弃土场等地块。
(四)坡度25度以上、重要水源地15—25度的坡耕地。
(五)现有林地中的荒山宜林地以及未利用地。
(六)其它可拓展为补充林地的资源。
第八条 各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由相关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林地占补平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一般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拟占用林地占补平衡申请。在本乡镇(管委会)区域内实施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本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实施。实施异地占补平衡的,由该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先协调落实拟补充林地的相关乡镇(管委会),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工作。
(二)核实。由县林业部门牵头,组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和相关乡镇(管委会)政府、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等权利人以及技术人员对拟补充林地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内容应包括拟补充林地的位置、地块拐点坐标、土地权属、土地面积、植被现状、乡镇(管委会)总体规划的规划用途等。
(三)告知和公示。拟补充林地应当书面告知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等相关权利人,确保土地权属明晰。对经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拟补充林地宗地,在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验收确认。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拟补充林地宗地,经县林业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经相关权利人出具书面意见认可后予以确认。
(五)编制方案。在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的,由乡镇(管委会)编制《乡镇(管委会)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使用林地项目名称、使用林地面积、起源、森林类别、占用林地性质以及补充林地权属单位意见、造林作业设计等内容。造林作业设计的标准依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恢复植被标准执行。
实施异地林地占补平衡的,由提出异地补充林地申请的乡镇(管委会)编制《乡镇(管委会)异地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并附有关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同意补充林地的意见。
(六)审核审批。《乡镇(管委会)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或《乡镇(管委会)异地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由相关乡镇(管委会)人民政府征求县林业、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意见并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汇总登记。《乡镇(管委会)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或《乡镇(管委会)异地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县林业部门负责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汇总登记,作为次年林地年度变更调查调整依据,并抄送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变更土地属性。
(八)造林绿化。由乡镇(管委会)政府牵头,项目业主单位在当年或次年第一个造林季节按照《乡镇(管委会)林地占补平衡实施方案》,依据其造林作业设计要求实施造林,造林验收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补充林地占补平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各相关乡镇(管委会)要及时落实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县林业部门将发生变化的林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入库上图,对林地资源“一张图”进行动态管理,并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
第十一条 县林业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全县林地补充占补平衡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对未及时完成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乡镇(管委会),县林业部门不得受理该乡镇(管委会)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报件。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不列入林业用地占补平衡项目:
(一)市级以上非经营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医院等社会公益项目及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4.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7.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四)其它特殊项目如军事建设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等。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工作列入乡镇(管委会)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县林业部门和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每年12月向县人民政府提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和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县林业部门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补充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建设项目使用补充林地占补平衡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