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26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栾川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栾政通〔2021〕5号
成文日期 2021年11月30日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30日


 

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强化管理的通告

栾政通〔2021〕5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巩固“禁煤区”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洛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现有“禁煤区”基础上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并依法加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结合我县“禁煤区”划定、“双替代”工作、清洁能源供给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能源供给、民生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对我县“禁燃区”进行划定,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县城规划区和各乡镇规划区以及重渡沟示范区管委会所在地(合峪镇合峪村洛钼集团钨业有限公司除外)。

二、高污染燃料种类

按照《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栾川县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是指:

1.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加强“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管理工作实行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负责制,由乡镇级人民政府落实日常监管和检查。

(二)“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三)“双替代”改造到位的区域,实施“禁煤区”管理的应确保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实施“禁燃区”管理的应确保高污染燃料“清零”。

(四)新划定的“禁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高污染燃料。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随着燃料品质的提高、燃用方式的改进以及环境管理的需要,生态环境部会对高污染燃料目录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我县“禁燃区”范围也将适时调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栾川县人民政府,以往发布的关于“禁燃区”“禁煤区”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附件:栾川县禁燃区划定信息表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