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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体育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 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41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洛市体〔2022〕27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2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28日

洛阳市体育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

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市体〔2022〕27号

 

各相关单位:

《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考核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体育局        洛阳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考核奖补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体育健身新需求,推动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常态化运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加强对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补助资金的绩效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通过洛阳市体育局和属地政府共同认定验收达标的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列入考核范围。

第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分为季度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运营补助资金挂钩。

第四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考评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考评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 洛阳市体育局、各区体育部门、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所在街道(乡镇)及社区共同参与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考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考评按照运营单位自评申报、市体育主管部门联合各区政府采取实地察看、审核材料、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的开放情况、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七条 洛阳市体育局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本年度考评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名单及考核等次。

 

第二章 考核及补助经费拨付标准

第八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年度运营补助上限经费为:A类室内面积4000平方米左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经费为13万元;B类室内面积2000平方米左右,室内健身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补助经费为8万元。

第九条  运营补助按年支付,运营考核时间按照每个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建成投入运营的时间为准,运营补助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考核结果施行百分制。

第十一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接待人次应满足以下标准:室内健身场地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年健身人数不少于50000人次,室内健身场地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年健身人数不少于25000人次。该项考核占分为60分,如未达到标准人次,按每500人次一个等级扣减2分。

第十二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开放时长应满足以下标准:全年开放时间不得少于330天,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同时项目应坚持公益属性,全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0天,平时低收费向公众开放。该项考核占分为30分,如未达到规定时长要求,按每6天一个等级扣减2分。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给所在街道(乡镇)及社区举办体育活动提供场地方便。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所在街道(乡镇)及社区,组织群众代表根据群众满意度进行考评。满意度达到100%记满分;满意度50%(含)以上,得分按比例计算;满意度不足50%记0分。该项考核占分为10分。

第十四条 为培养居民消费习惯,对于列入考核范围后的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第一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80%人次进行考核,第二年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90%人次进行考核,从第三年起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人次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根据考核结果,总分达到90分(含)以上,按照面积给予拨付对应上限经费的全额补助经费;达到80分-89(含)以上,按照面积给予对应上限经费的90%补助经费;达到70-79分(含)以上,按照面积给予对应上限经费的80%补助经费;达到60-69分(含)以上,按照面积给予对应上限经费的70%补助经费;低于60分的,不再拨付本年度考核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运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停止考核和补助经费一年:

(一)运行中发生违法违纪事件的;

(二)损坏或不能完全使用的健身器材达到配备数量或金额三分之一以上,且未能及时修复,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因管理不善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的;

(四)被多次合理投诉,核查属实,且拒不改正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品牌形象的;

(六)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出现其他不宜继续运营情形的。

第十七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开放时长及接待人次如遇不可抗力影响(战争、自然灾害、疫情、政府管制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考核标准。

 

第三章 补助经费拨付办法

第十八条 经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洛阳市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经费。

第十九条 补助经费由洛阳市财政局下达至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根据考核结果按相关要求拨付至运营单位。

第二十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补助经费应用于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日常运营、管理和维护等,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洛阳市体育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和下达资金,指导各区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体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配合财政监管、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做好项目资金和项目的财政监督、审计、检查等工作。在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如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的运营单位,在每年10月1日前应将本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和运营补助经费使用情况上报洛阳市体育局。

第二十四条 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后台计费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由运营单位提供,运营单位应根据考核需要向洛阳市体育局、洛阳市财政局、社区体育公园健身中心所在区体育部门等开放后台账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洛阳市体育局和洛阳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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