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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421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发文字号 洛市体产〔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年03月01日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1日

洛阳市体育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  知

洛市体产〔2023〕1号

 

各县(区)教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体育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日

 

 

 

 

 

 

 

 

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体育产业基地的聚集效应、规模效应以及对我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21〕65号)和《河南省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豫体产〔2022〕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是指经洛阳市体育局命名的,以发展体育产业为导向的,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的地区、企业、机构、活动或项目。

    第三条  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包括3种类型:一是以地区(乡镇)为单位,命名为“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二是以体育产业重点领域的知名企业或组织机构为单位,命名为“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三是以持续运营的优秀体育产业活动或项目为单位,命名为“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

第四条  洛阳市体育局负责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

目)的认定、命名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命名为国家、省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的,不再重复命名市级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预审工作,配合市体育局对基地(单位、项目)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所在地政府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二)体育产业基地建设与发展的思路清晰,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三)该地区体育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环境优越,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体育企业和孵化中、小体育企业的条件;

(四)该地区体育资源丰富,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体育产业增加值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至少有3家以上以体育产业为主业、有影响力的企业或机构,有一定体育产业基础和规模,在当地和全省具有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能够发挥体育产业项目的聚集效应。

第六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企业或机构,在发展体育产业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地区或同行业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品牌效应;

(三)持续经营3年以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并与生态效益协调统一;

(四)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思路清晰,发展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体育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以及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在全国、全省或同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品牌效应,具有典型和示范作用的体育产业活动项目;

(三)以同一品牌和运营模式连续运营3年以上且能够持续举办,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并与生态效益协调统一;

(四)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

(五)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体育产业基地每年12月底前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由乡(镇)申请,经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体育局推荐。“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由单位申请,经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市体育局推荐。

第九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推荐函;

(二)所在地政府对“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支持政策;

(三)“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思路、创新经验、建设与发展规划等情况;

(四)该地区体育产业发展基本情况(包括体育产业总规模、增加值、增长率、从业人数等经济指标)及重点体育产业单位名录;

(五)“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第十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获得荣誉、表彰等证明材料和发展成果、产业优势等相关情况)和发展规划;

(四)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反映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

(六)“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申报表。

第十一条  申报“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二)项目有关许可审批资料;

(三)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获得荣誉、表彰等证明材料和发展成果、产业优势等相关情况)和发展规划;

(四)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五)“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项目”申报表。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

消其当年的参评资格和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洛阳市体育局负责组建评审工作组,开展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市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根据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研究确定拟命名的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局命名并授牌。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按照有关政策,加大对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建设工作的支持。组织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单位、项目)互相交流经验,促进共同发展。结合实际,对体育产业基地在体育产业政策、扶持资金、招商引资、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申报河南省和国家体育产业基地

(单位、项目)。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所在的县(区)政府设立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或明确主管部门,统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洛阳市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所在的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明确内设机构职责,加强对洛阳市体育产业单位(项目)的管理和服务。

 第十九条  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市体育局随机抽检和巡查,凡发现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或撤销基地资格。撤销资格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体育局可撤销其相关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基地(单位、项目)资格的;

(二)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展缓慢、连续严重亏损、破产等,失去示范带动作用的;

(四)不服从基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不参加

基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活动、不按规定上报基地(单位、项目)发展情况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每年1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局报送本年度辖区内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发展情况,并及时将体育产业基地(单位、项目)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变动措施,向市体育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洛阳市体育产业基地暂行管理办法》(洛市体〔2017〕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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