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宜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465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宜政办〔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年01月18日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18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的

通  知

宜政办〔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月18日

 

 

 

 

 

 

 

宜阳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合理有效地引导住房消费,维护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市区普通住房标准意见的通知》(洛政办〔2020〕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情况,现将我县普通住房标准调整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城市区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

二、县住房部门应于发文之日起10日内向县税务局传递2019年度我县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2021年起,由县住房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我县上年度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传递给县税务局。县税务局按照该文件确定的价格予以执行。

本意见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