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宜阳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468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宜阳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政通〔2020〕18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7月29日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9日


 

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全县域禁煤的通告

宜政通〔2020〕18号

 

  为减少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洛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调整扩大禁煤区并加强禁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37号)要求,决定实行全县域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县域划为禁煤区。

  二、煤炭的种类

  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包括洁净型煤)、兰炭、焦炭以及其他含煤制品。

  三、禁煤区管理

  (一)2020年9月底前“双替代”改造到位后,全县域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实现散煤和洁净型煤“清零”。

  (二)全县域除依政策可保留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及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煤炭及其制品,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置换收回。

  (三)全县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燃煤散烧设施。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引导现有的清洁型煤加工企业及其配送网点于2020年8月底前有序退出。

  (五)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落实有关补贴政策,应在2020年采暖季前完成居民取暖燃煤“双替代”改造任务。

  (六)县域内销售燃煤及其制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没收煤炭和违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七)县域内新建、扩建燃煤设施或者未按规定使用燃煤设施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煤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新闻宣传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全域禁煤的管理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引导落实禁煤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宜阳县人民政府;《宜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煤区管理的通告》(宜政通〔2019〕16号)中关于禁煤工作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2020年7月29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