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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洛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洛阳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5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洛市科〔2020〕56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28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洛阳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通知

洛市科〔2020〕56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洛阳市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洛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洛阳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通知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 洛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2. 洛阳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

 

洛阳市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众创空间的建设与管理,完善科技孵化服务链条,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助力副中心城市建设,根据科技部《专业化众创空间建设工作指引》(国科发高〔2016〕231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豫科〔2020〕101号)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构建良好双创生态加快创新主体梯度培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洛政〔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围绕创新创业需求,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众创空间分为综合性众创空间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两种类型。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围绕我市创业者需求,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政策咨询、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全方位服务,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降低创业门槛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四条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各级众创空间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洛阳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组织推荐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指导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探索开展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评审承接工作。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申报初审与推荐工作;承接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评审工作;加强辖区内众创空间的布局建设。

第五条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途径投资建设、管理运营众创空间。

 

第二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  申请备案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应当是洛阳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无信用不良记录。制定有众创空间发展规划、运营管理制度。

2.具有300平方米(含)以上固定集中的办公场所,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能为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会议室、洽谈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5年(含)以上有效租期。

3.入驻对象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数量不低于10家,有不少于1个典型孵化案例。

4.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等建立密切联系,并协助至少1个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获得融资。 

5.有不少于3人的专职孵化服务团队,团队成员本科及以上学历占50%以上,服务团队应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建立有专兼职导师队伍,每10家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创业导师。

7.具有完善的项目遴选机制、毕业或淘汰机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能积极推进资本、技术、人才、市场等要素不断融合,为入驻团队和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每年举办项目发布、路演展示、培训沙龙、运营提升、融资对接等各类活动不少于8场次。

第七条  申请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由大院大所大企业、驻洛高校、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依托单位牵头建设。

2.具有800平方米(含)以上,免费或低成本为大工匠、创客团队或上、下游相关小微企业提供入驻的物理空间;具备完善快捷的办公信息化条件和功能较完备的各种硬件设施。

3.建设方向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领域,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具备较强的产业创新链整合能力,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和新业务开发、科技成果转化。

4.建设有开放性公共技术创新平台,拥有创新创业所需的专业化研发、试制及检测用仪器设备,能够有效集成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外部创新资源和产业资源,实现共享共用。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程序

1.单位申报。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申报材料;

2.县区审核推荐。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正式行文报至市科技局;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4.发文备案。市科技局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众创空间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研究后,正式发文备案为洛阳市众创空间或洛阳市专业化众创空间。

第九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管理与发展

 

第十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正常运营情况的,须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对变更后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变更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众创空间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本条所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统计数据将作为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市科技局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进行绩效考评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资格。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年绩效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在主流媒体开展经验模式、孵化成效和典型案例等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工作氛围。

第十三条  鼓励建设主体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创新创业资源,有重点地选择某一产业领域作为主要方向,提供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注重提升专业领域创业项目的产业集聚度。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主体提供结合行业特征的科研条件和配套服务,对外开放自身的科研设备、检测设施、小试中试平台等科研研发条件,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硬件设施支持。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差的;

有严重违法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且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被撤销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洛阳市“星创天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关于发布<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农〔2016〕21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3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农业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程,根据《河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豫科〔2018〕197号)要求,结合“放管服”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面向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建设的集科技示范、技术集成、成果转化、创业孵化、平台服务等为一体的开放性综合服务平台。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打造农业领域的众创空间,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促进农村创新创业的低成本、专业化、便利化和信息化。

第三条  “星创天地”实行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市级“星创天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为洛阳市(含洛阳市所辖县、市、区)注册经营,包括农业科技园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

2.具有相应的科技服务。立足地方农业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明确的技术服务单位。

3.具有基本的服务基础。拥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固定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建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等公共服务平台。

4.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第三章  备案程序

 

第五条  “星创天地”的备案程序:

1.市科学技术局(下称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备案通知公告,建设单位对照本办法自我评价,认为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填写《洛阳市“星创天地”备案申请书》(附件1),并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自有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场地租赁协议、技术支撑单位证明材料、创业导师职称证明、入驻单位营业执照及孵化服务协议等材料。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相关申报材料,审查通过的,填写洛阳市“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附件2),推荐上报市科技局进行备案。

3.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的“星创天地”进行备案公示,经备案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文进行备案,向建设单位颁发“洛阳市星创天地”标牌。

4.“星创天地”原则上采用“洛阳市+核心研发方向+星创天地”的形式命名。


第四章  评价与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级“星创天地”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市级“星创天地”实行年度评价和动态管理。同时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的单位,由最高级授予部门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年度评价和管理。

第七条  对“星创天地”重点从发展运营情况、聚集创业情况、技术示范情况、培育孵化情况、创业培训情况等方面采取量化评价。

1.发展运营情况(20分)

上年度“星创天地”实施主体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且实现盈利得5分;有技术服务单位得3分;固定场地建设面积在100-200m2、201-300m2、301m2以上分别得5、8、10分;建立了入驻单位准入及退出机制得2分。此项最高20分。

2.集聚创业情况(20分)

每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创业导师得2分;吸引聚集3-5家、6-10家、10家以上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入驻分别得2、3、5分;每为入驻单位提供1笔投融资贷款得2分;每为1家入驻单位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得2分;每为1家入驻单位免费提供办公设备得2分。此项最高20分。

3.技术示范情况(20分)

上年度推广或入驻单位推广新品种、新技术且推广种植面积大于50亩每项得2分;入驻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每项分别得10、6、4分;实施主体或入驻单位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或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标准规程每项分别得2、3、5、3分。此项最高20分。

4.培育孵化情况(20分)

上年度每为1家入驻单位提供规划设计、融资咨询、财务管理辅导、技术服务、管理培训、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等服务得1分;入驻单位实现盈利、注册商标、取得行业资质每项得2分。此项最高20分。

5.创业培训情况(20分)

上年度开展实地科技服务和培训单场3-10人得1分,单场11-30人得2分,单场31-50人得3分,单场50人以上得4分;开展网络(电话、微信、邮件等方式)科技服务和培训每次得0.5分;实地科技服务和培训与网络科技服务和培训同时进行时,只按一种类别计算分值。此项最高20分。

6.加分项

科技服务成效、经验、模式在中央、省级、市级层面的报社、电台、网站、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报道的,每项分别加8分、5分、2分;在中央、省级、市级层面的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现场会(推进会)上做典型发言(点名表扬)的,每项分别加8分、5分、2分。相同内容不累加,按最高分计分。

第八条  “星创天地”评价程序:

1.市科技局负责下发评价通知,各“星创天地”填报《洛阳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附件3)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将指标评价体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提交至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

2.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绩效评价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星创天地”进行综合评分,评价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优秀档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评价总单位数的30%以内;低于60分评价为不合格。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的、工作中弄虚作假、拒不配合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省市相关部门通报(点名)批评的,在信用系统中被列入黑名单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不合格。

5.评价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发布评价结果。

第九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

根据相关文件,对评价优秀的“星创天地”,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星创天地”称号,收回“洛阳市星创天地”标牌。

第十条  “星创天地”承担单位如改变公司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关停倒闭、进入破产程序或因故撤销建制的,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报备,取消其“星创天地”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洛阳市“星创天地”备案申请书.docx

2.洛阳市“星创天地”推荐汇总表.docx

3.洛阳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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