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洛市科〔2021〕44号
各县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我们对原《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洛财工〔2017〕49号)进行了修改。现将《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2021年8月27日
附 件
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为现代化洛阳都市圈建设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升科研绩效,适应公共财政专项支出管理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河南省科技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洛阳市市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洛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新型研发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聚焦洛阳市发展战略,围绕洛阳市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明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和验收评价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编制研发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分配下达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再评价,指导监督研发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拟定专项绩效目标,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跟踪项目指导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县区财政局主要职责:配合本级科技部门做好研发资金项目初审、上报(推荐)、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会同本级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资金;配合市财政局指导监督本辖区研发资金使用管理。
第八条 县区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研发资金项目初审、上报(推荐)、项目开展过程管理等工作,配合参与项目结项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主要职责:按照委托要求受理研发资金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开展过程管理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等工作,承担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编制申报具体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报告,按要求申报项目绩效目标,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相关保障条件,按规定权限调剂支出预算,依据合同执行项目和使用资金,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及时反馈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按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研发资金预算及执行
第十一条 研发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实行“两上两下”的管理方式。一上:按照有关预算编制要求,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本部门收支规划安排建议,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9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一下: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及预算评审结果和财力情况,下达预算控制数;二上: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市科技局根据预算控制数对预算进行调整,形成本部门预算草案和三年财政规划安排建议,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市长同意后,于11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并同时提交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审核表);二下:市财政局将修改完善后的预算草案和三年财政规划按程序报市政府和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经人代会审查批准后,在规定时间批复预算。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制定各科技计划具体管理办法。对前资助类项目,会同市财政局面向社会发布各领域项目征集指南,各县区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料的初审、上报工作,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在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的建议,商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支持计划;对事后补助、奖励补助类项目,根据具体管理办法实施项目申报、审核等工作,提出项目支持计划的建议,商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项目支持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市科技局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三条 研发资金拨付流程:
(一)事前资助项目,资金拨付实施节点制管理。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一定比例项目资金至项目单位;项目执行过程中,市科技局按项目合同组织项目期中评估或期末验收评价,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拨付项目节点资金。具体参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推行经费“包干制”试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需要自主编制和调整经费预算,实行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制。
(二)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项目,根据预算批复计划,一次性下达资金至项目承担单位。
(三)其他方式支持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拨付资金。
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研发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类别,研发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八类项目:
(一)重大科技创新专项(含揭榜挂帅项目):突出政府目标导向,聚焦事关洛阳都市圈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创新需求,聚焦我市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化目标。具体支持额度及方式按照我市重大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益性科技项目:聚焦我市民生科技、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乡村振兴、基础研究、前沿科学等领域重大关键技术需求,重点支持医疗卫生、消防安全、农业等领域技术研发、应用示范和产业共性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前沿技术等方面研究的项目。具体支持额度及方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充分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主要通过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企业研发费用奖补等政策措施,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项目配套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及方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创新体系建设专项:突出载体完善、平台(基地)建设,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和重点社会发展领域,着重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孵化培育、成果转化服务、科技中介、科技投融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等各类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具体支持额度及方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科技人才创新创业专项:突出创新创业,支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增强创新创业能力,对优秀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持续支持。具体支持额度及方式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创新战略、规划、路径与方法等科技创新理论研究。
(七)引进、培育新型研发机构,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承载汇聚产业创新创业资源,服务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
(八)市委市政府决定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项目。
第五章 研发资金支持方式与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五条 研发资金根据计划项目的类别、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研发费用后补助、事后补助和奖励、投融资资助等。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事前资助:用于对项目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必要补助。
1.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开放共享、试制、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3)劳务费:主要包括聘用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聘用人员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特定领域的市级科技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研发人员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2.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1)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2)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在出台单位内部制度文件、任务目标完成、资金使用和研究成果公示的基础上,单位可以用于该支出。间接费用中绩效工资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
3.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时,相关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4.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绩效支出等按照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二)研发费用后补助: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事后补助和奖励:即根据与承担单位约定目标达成情况给予资金奖励的方式。具体奖励金额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投融资资助:即对企业为促进科研发展的借贷、投资、发债、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通过贷款风险补偿、贴息、担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十七条 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或变相重复申报(文件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八条 下放预算调剂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第二十条 以事后补助和奖励补助支持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但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研发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由项目单位管理、使用、处置、收益;其中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提高项目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大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至70%以上。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专项资金和项目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或项目立项时,要同步编制绩效目标;预算或项目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目标跟踪和运行管理;预算或项目执行结束后,要适时对专项资金和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项目单位并督促整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立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及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预算编报、资金拨付、资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将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承担者申报项目资格等措施,并按规定纳入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预算审核、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洛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洛财工〔201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