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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62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字号 洛市科〔2024〕3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28日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8日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

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洛市科〔2024〕3号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估工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洛阳市科学技术局          洛 阳 市 财 政 局

                       2024年2月28日        


附  件

 

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河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考核办法》(豫科〔2023〕54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研发机构体系的实施意见》(洛政办〔2022〕6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定位开展技术研发、孵化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集聚高端人才等功能,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并在洛注册运行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分类化建设、差异化评价、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新型研发机构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备案、绩效评价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财政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审核、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备案、绩效评价申请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加强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参与阶段建设目标验收考核和绩效评价,积极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  建设与备案

第五条  新型研发机构依据建设方式、功能定位不同,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综合类。具备技术研发、企业孵化、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完整功能,能够为产业发展提供技术、人才支撑,利用自身成果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为企业创新提供研发服务。

第二类:应用研发类。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开展成果中试熟化和产业化,能够为行业企业和产业链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类:成果转化类。具有完善的成果转化体制机制,能够组织创新成果中试和应用示范,面向市场推动或吸纳最新科技成果特别是“风口”产业技术成果在洛转化。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各类新型研发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均在洛阳市,且运行满1年。

(二)符合洛阳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清晰的发展战略,在本类别中特色鲜明。

(三)建设投入主体包括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政府、社会服务机构、科研团队等六类中的两类(含)以上,并实行投管分离,独立核算。

(四)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出资方投入和主营业务收入等能够保障机构的建设运行需要。

(五)具有区别于传统科研机构的新型管理体制、市场化的人员激励机制、高效的创新组织模式,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成效积极有效。

(六)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和社会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

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培训、风险投资、园区管理等活动,以及单纯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不同类别新型研发机构还应具备以下个性条件:

(一)综合类

1.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或建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2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1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20%以上。

3.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5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5.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3家,年度技术(服务)性收入(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股权收益、中试产品等取得的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或占年收入总额的30%以上。

6.近三年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制定省级及以上(含行业)标准、获省级科技奖励及以上科技成果的数量之和不少于5项。

7.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或与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产业社区、开发区等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设有(合作设有)孵化种子基金(资金)。

(二)应用研究类

1.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或建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的企业。

2.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县域(包括偃师区、孟津区)不低于5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的15%以上。

3.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自有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4.研发人员不少于8人,占职工总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

5.近三年实施(在研)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横向课题等总数年均不少于3项,或科研项目经费收入不少于300万。

6.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不少于500万。

(三)成果转化类

1.依托单位(共建单位)应为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2.办公和及科研场所不少于200平方米,须有线下成果展示空间或建有线上成果展示平台。

3.固定人员不少于5人,且吸收本地就业人员占50%以上。

4.上年度举办科技成果对接、高端论坛等活动不少于3场次,或发布科技成果不少于20项。

5.近三年在我市转化科技成果累计不少于5项或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5家。

6.建有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或与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包括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产业社区、开发区等有战略合作关系。

第八条  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等)。

(四)机构与合作单位(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或技术交易合同,以及与申报类别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全体职工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学历、专业、职称、工作岗位、全职、兼职等),标注人员类别,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年度审计报告(如果年度审计报告未披露研发支出,应出具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及研发支出明细账;其中,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提供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自主立项研发项目、合作及委托研发项目等清单(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合同金额、资助单位情况等)、立项任务书或合同(协议)复印件等。技术性收入应提供清单及其收入到账佐证材料。

(七)办公和科研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八)单价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清单(含名称、型号、原价、数量、仪器来源等)及仪器设备发票复印件(共享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共享协议)。

(九)近三年(注册运营不足三年的提交从成立以来)获得科学技术奖或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制定标准相关佐证材料。

(十)最近一个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九条  备案新型研发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备案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工作流程和其他相关要求,启动备案市新型研发机构工作。

(二)材料申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申请书》,附有关证明材料,并向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盖章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文档。

(三)汇总推荐。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文件,报送市科技局。

(四)评审论证。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评审评价,提出现场考察名单。

(五)现场考察。市科技局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六)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进行研究,研究结果报主管市领导审阅确定后,将拟备案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七)予以备案。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机构,予以公告并备案入库。

第十条  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或我市产业发展急需建设备案的,可根据需要单独组织论证。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对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综合类、应用研究类、成果转化类等,分类设置考核指标与权重,实施动态考核、奖优汰劣,根据考核结果奖励一批、整改一批、淘汰一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牵头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每两年组织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情况开展一次绩效考核。新型研发机构须向市科技局提交两年来的工作总结报告,并对照不同类别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及申请书。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类别,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当年同类别参加考核机构的20%,良好等次不超过30%。

(一)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90分至75分(含75分)以上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75分至60分(含60分)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考核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其开展研发活动、引进人才团队、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一年。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按照“谁引进、谁牵头,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强化对新型研发机构全程服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获得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须遵守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纳入研发投入统计。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两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新型研发机构资格不变。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有注销行为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过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报至市科技局,并配合进行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核算和审计。因未及时报备而产生的相关问题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备案资格:

(一)重大事项变更导致资格失效的;

(二)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绩效考核材料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

(六)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被纳入社会信用“黑名单”的;

(七)机构法人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被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不包括(洛政办〔2022〕65号)文件规定的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和绩效评价办法(试行)》(洛市科〔2019〕92号)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