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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74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字号 洛工信〔2022〕101号
成文日期 2022年08月18日 发布时间 2022年08月18日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

项目评审监督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洛工信〔2022〕101号

 

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办法》等五个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2年8月18日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评审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工作,确保项目评审监督科学、规范,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范围

第一条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工作由评审监督小组执行。评审监督小组成员由市工信局机关纪委委员担任。每次组织项目评审时,牵头业务科室应将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报机关纪委,机关纪委按照专家评审方案,明确机关纪委委员担任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全程参与评审。

第二条  评审监督小组负责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评审现场监督。

第二章  评审专家抽取

第三条  项目评审牵头科室根据评审项目情况,提出明确评审专家需求,填写《市工信局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经科室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评审监督小组。

第四条  评审监督小组收到申请表后,由小组成员两人(含)以上按照保密的原则在市工信局专家库内按照申请要求进行专家抽取。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应当遵循随机、保密、用管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专家抽取采取以随机抽取为主、选择性抽取为辅的方式进行。

随机抽取,是指在专家库内随机确定评审专家的行为。

选择性抽取,是指在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为保证评审的正常进行,有选择性的抽取专家的行为。

第七条  随机抽取时,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原则上应当按照大于(含等于)1:3的比例在专家库抽取。选择性抽取时,评审专家候选人名单原则上应当按照大于(含等于)1:2的比例在专家库抽取。评审专家的抽取通常在评审的前一日进行,专家抽取完毕后,由监督小组负责通知并注意保密。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专家比例达不到抽取要求的,评审监督小组报机关纪委同意后,可通过引入其他市级及以上部门专家库对应行业专家的形式扩大抽取范围,确保评审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宜作为项目评审专家:

(一)近二年内曾在参评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近二年内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企业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的;

(三)近二年内与参评企业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四)近二年内参加评审工作存在不良记录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情形的。

第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前签订评审纪律承诺书,承诺不存在第九条涉及的情形,评审专家对评审纪律承诺书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评审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评审监督小组对项目评审现场履行监督职责并在评审结束后出具监督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应自觉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并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交由评审监督小组集中保管。

第十三条  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相关保密制度,禁止向外界透露相关评审工作情况。项目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严禁私下接触与项目评审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严禁收受与评审单位利益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四条  牵头科室负责组织、安排评审工作;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服务;负责解答评审专家认为评审资料中不清楚的部分,但不得发表任何带有倾向性的议论和诱导性意见;不得对专家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配合评审监督人员制止和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现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评审方案对项目进行独立、客观评审,独立履行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对发表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私自脱离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无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发现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及时主动要求回避。若评审专家与项目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未要求回避,一经查实,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对照项目评审内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意见并按要求存档。

第十九条  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人员,一经发现,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监督办法》(洛工信〔2018〕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工信局项目评审专家抽取申请表.docx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查重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进一步扩大专项资金覆盖面,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企业(单位)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重复申请获取专项资金支持,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总体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国家、省工信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切块拨付我市并明确由我市工信、财政部门筛选支持项目的查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纳入查重范围的项目

市工信局各科室涉及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建设、企业培育、创新发展等项目类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需纳入查重范围。

第三条  不纳入查重范围的项目

市工信局各科室涉及试点、示范、称号等荣誉类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纳入查重范围。

第二章  查重流程

第四条  查重原则

项目查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严谨、规范合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复性认定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复申报:

(一)企业(单位)同一个项目申报获得工信领域不同类别的资金。

(二)企业(单位)使用同一笔贷款重复申报获得贴息补助资金。

(三)企业(单位)对购置的同一台(套)设备重复申报获得补助资金。

(四)企业(单位)使用同一个备案,申报获得工信领域不同类别财政资金;或虽使用不同备案,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实质上一致。

(五)企业(单位)同一个项目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级财政其他资金。(获得国家、省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洛阳市财政资金支持。获得洛阳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国家、省无明确要求不得申报的,可以推荐申报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

(六)同一批次申报资金的两家企业构成控股关系或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

(七)申报通知(指南)当中明确的关于重复性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内部审核

(一)市工信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对项目是否申报过工信领域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审查,防止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的情况出现。

(二)重复性审查工作由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业务科室牵头,局内其他涉及资金申报的科室配合。牵头科室向各相关业务科室发送《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查重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征求近年来资金支持情况,各业务科室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后反馈到牵头科室。对疑似重复的,牵头科室应对照“第五条重复性认定”进一步甄别,相关科室应配合提供企业原始申报资料。

(三)各牵头业务科室内部审核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意见由科室经办人及科长签字后存档,以备查验。

第七条  外部审核

(一)纳入查重范围的项目,牵头业务科室应当在资金申报阶段就是否重复支持函询市财政局,请市财政局出具明确意见。

(二)对项目的重复性审核贯穿申报始终。项目评审的各个环节(如实地查看、专家评审、第三方专项审计)发现存在重复支持嫌疑的,牵头业务科室应当再次进行认真核查。

(三)内部审核及外部审核中有一个环节认定项目重复申报的,即认定企业存在重复申报行为,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对于企业隐瞒重复申报事实、伪造证明文件、恶意拆分包装项目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八条  认定结果

市工信局各牵头业务科室在向局党组会汇报资金评审结果时,应当汇报重复性认定情况,对于认定为重复申报的项目,应向局党组汇报认定理由,经局党组研究后,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党组会通过之日起)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九条  监督管理

对于已拨付资金的项目,在后续监管中发现存在重复申报事实的,市工信局牵头科室应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单位)三年内(自作出收回决定之日起)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条  发布实施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工信〔2018〕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查重意见反馈表.docx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评审程序,重点解决专项资金审批把关不严、专家评审存在缺陷等问题,扩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切实提高各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项目申报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指南)中明确要求市级工信部门组织评审的项目,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申报

(一)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领域及项目申报条件,明确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并联合向各县区工信、财政等部门下发资金申报通知。项目申报条件要明确,个别条件变动的,需及时下发补充通知。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注意覆盖面,让财政资金惠及更多不同企业。市工信局各牵头科室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市工信局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上及时更新政策文件和申报通知,在组织申报中应当注意区分关联企业。

(三)各县区工信、财政等部门组织辖区内相关企业按要求申报。企业按照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准备项目申报材料,并在通知规定时间内报至项目所在县区工信、财政等主管部门。

(四)各县区工信、财政等部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要严格对照资金申报通知(指南),认真审核各项要件特别是一票否决条件,对于不在业务范围之内的要件审核,可要求相关职能部门、第三方机构联合把关,共同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各县区工信、财政等部门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联合出具上行推荐文件,推荐文件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至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对口科室。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三条  内部审核

(一)市工信局相关业务科室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严格按照《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办法》进行项目重复性申报审查,防止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的情况出现。重复性审查工作由直接组织项目申报的业务科室牵头,局内其他涉及资金申报的科室配合。牵头科室将涉及企业名单发给各业务科室征求近年来资金支持情况,各业务科室将支持明细(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支持年度、支持金额、支持资金类别)反馈到牵头科室。对疑似重复的,牵头科室应进行进一步核查,相关科室应配合提供企业原始申报资料。

(二)申报条件中要求近三年未受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牵头科室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相关查询,以公示结果为准,部门行政处罚是否为一票否决项以申报通知(指南)要求为准。各类行政处罚日期计算以处罚决定日期为准延后三年(例,行政处罚机关在2022年3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则企业在2025年3月1日之后方可申报)。

第四条  协同审核

(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需要进行协同审核的项目,按照《关于建立中央和省预算内工业投资补助及贴息资金项目协同审核机制的通知》(豫发改工业〔2014〕996号)要求,联合市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确认项目前期手续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出具审核意见。其中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环评手续,市工信局负责按照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对项目现场及相关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二)申报条件中要求纳入财政快报、法院失信执行人等条件,业务科室不具备审核资格的,应函请相关单位出具意见。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五条  专家评审

(一)为确保项目评审科学合理,专家评审结果不作为项目能否获得资金支持的唯一标准。专家评审结果和内部审核、协同审核、专项审计共同作为项目审核的评定标准,任一环节不通过的,不得获得资金支持。

(二)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原则上必须组织专家评审;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采取招投标形式组织或者仅要求市级工信部门审核转报的,可以不组织专家评审。

(三)需要市级组织评审的项目,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从各自专家库中抽取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可组织评审专家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查看。技术专家的抽取由市工信局委机关纪委按相关规定组织。

(四)市工信局统一建立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成员由市工信局各业务科室推荐的行业专家构成,专家库管理按照相应办法执行。

(五)负责项目申报工作的业务科室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工作。应制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明确打分原则和通过标准,工作方案应由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六)专家评审结束后应当出具明确的意见,负责评审的业务科室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支持(或向上级推荐)项目。

第六条  专项审计

(一)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与项目(设备)投资、合同金额等内容挂钩的,为保证专项资金支出科学有据,应当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

(二)市工信局各业务科室提出专项审计注意事项(包含发票有效时间计算区间、认定范围),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贷款合同、设备购销合同、发票等涉及奖补金额确定的相关会计票据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拟支持金额意见。

(三)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根据申报通知要求独立审计项目投资和贷款等数据,认定项目符合奖补条件的投资金额及贷款贴息金额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四)对企业申报资料财务指标的把关贯穿资金申报全过程,对企业财务报告、报表的连贯性、真实性存在疑问的,各牵头业务科室可组织财务专家到企业现场核查原始票据,财务指标不一致且企业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应当一票否决。

第七条  党组研究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及专项审计结束后,牵头科室应当及时将结果提交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八条  网上公示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当在市工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公示按照相关申报通知(指南)进行。

第九条  下达资金

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按照相应管理办法由上级财政部门进行拨付。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评审结果联合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批复后按规定程序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  监督管理

在项目审核、评审、审计等阶段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相关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出具虚假佐证材料的,牵头业务科室应向市工信局党组进行汇报,由局党组研究决定取消企业申报资格和第三方机构的审计资格。对于企业,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各级、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于第三方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市工信局不认可该机构出具的各类证明材料,同时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廉政风险预警和处置

第十一条  廉政风险预警

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当按照局党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定期对局内涉及专项资金的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或教育。

第十二条  廉政风险处置

对项目评审及监管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工作人员,由局党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洛工信〔2018〕163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规范引入行业专家参与我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产业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项目评审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专家职责

第一条  研究重点行业产业布局、参与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定以及重点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咨询。

第二条  参与重点工业和信息化项目的咨询、论证。

第三条  参与政府拟支持项目的评审和已支持项目验收。

第四条  研究行业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难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章  专家征集原则

第五条  坚持高端引领。瞄准我市重点工业领域内具有国际、国内领先水准的科技领军人才,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的学术带头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业技术中心的行业专家。

第六条  注重服务本地。优先征集洛阳籍或在洛长期工作的工业和信息化专家。依托我市大型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聚焦熟悉我市工业企业和重点发展领域情况的专家学者,为本地企业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提供专业咨询,为重大项目提供科学论证。

第七条  充分发挥效用。优先选择目前未在企业、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除外)的专家,保证专家能够充分发挥效用,为政府提供各类专业咨询。

第三章  专家评选标准

第八条  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本领域国内外科研发展动态,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影响力。

第十条  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具有本科(含)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  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从事相关业务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一年中在洛工作时间保证在9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具有突出贡献并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津贴的专家优先入库;“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中原学者、“河洛英才计划”专家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四章  专家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市工信局面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接受个人申报及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推荐。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规定且有意向申报的专业人员,按照征集通知要求,向市工信局相关业务科室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以申报通知为准),提交时需出示相关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七条  专家申报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其它专业能力证明材料)需经所在单位盖章认定。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各行业主管科室按照行业对申报专家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向市工信局党组进行汇报,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  市工信局党组对各科室提出的建议名单进行研究,确定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专家名单,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的,市工信局以正式文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条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库专家依据工作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工信局应当积极为专家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专家在行业内的专业优势,优先推荐专家库内专家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及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专家应当积极支持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工作。市工信局向专家提出咨询申请,专家连续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的,应当移出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专家任职期间出现学术不端受到相关学术委员会处分的,或由于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司法处理的,自动失去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洛工信〔2018〕173号)同时废止。


 

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后续

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后续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获得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中针对项目建设或设备补助的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工信局涉及试点、示范、称号等荣誉类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按照国家、省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三条  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监督管理应当侧重于督促项目达产达效。已获得补助资金且尚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第四条  项目后续监督管理由牵头科室负责,自资金拨付之日起开始实施,项目竣工后结束。

第五条  项目后续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项目主体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建设周期、达产达效等);

(四)财政专项资金发挥的效益情况。

第六条  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后续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实施。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  对项目后续监督管理采取项目主体定期报送进展情况及牵头科室实地查看两种形式进行。

(一)定期报送项目进展。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自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号前向市工信局主管科室报送项目最新进展情况,主要报告内容为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建设周期变动情况。

(二)实地查看项目进度。市工信局牵头业务科室应对项目建立跟踪台账,资金下达后,定期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项目进度,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实地查看由牵头业务科室直接实施或委托相关县区工信主管部门实施,实地查看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其中牵头业务科室每年必须到项目现场实地查看一次。

第八条  牵头科室在项目后续监督管理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的,应当向局党组进行报告,经党组同意后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支持资金:

(一)企业(单位)在资金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获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存在重复支持;

(三)企业没有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对于后补助类别的资金,按照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四)相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应当收回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九条  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后,申报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竣工资料准备,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申报国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国家、省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申报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工信、财政部门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集中组织验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大小、复杂程度,成立验收组或委员会,其成员根据项目情况可包括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相关技术、经济专家。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分为市级验收、县级验收。

(一)项目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验收;

(二)项目获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3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县区工信、财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市工信、财政部门备案。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县区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业和信息化资金支持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洛工信〔2018〕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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