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标  题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C001-01-2024-00579 有 效 性
发文机关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洛人社〔2019〕88号
成文日期 2019年12月23日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23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印发《洛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人社〔2019〕8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3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了《洛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洛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洛阳市应急管理局

洛阳市社会保险中心

2019年12月23日

 

洛阳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方案

 

工伤预防工作是工伤保险的第一个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既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也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确保工伤预防费依法、依规使用,充分发挥工伤预防费在工伤预防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工伤预防项目有效实施,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安全生产管理、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不断增强工伤预防工作的前瞻性。以“创新、服务、阳光”为基调,探索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努力实现工伤预防工作取得新突破,推动工伤保险事业不断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工伤预防项目,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伤预防经办管理工作模式,增强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引导用人单位自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主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和职业病防治措施,提高工伤预防费使用效能。

三、总体安排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同级财政、卫健、应急管理、社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0月底前(2020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确定为12月底前)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下一年度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条件、程序、材料、绩效目标等。

四、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我市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每年年底前(2020年度以实际通知时间为准)向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鼓励行业和大中型企业带动本行业中小微企业共同实施工伤预防项目。

五、项目确定

工伤预防费用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工伤预防的项目。工伤预防项目申报结束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工伤预防专家组,由工伤预防专家组独立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工伤预防项目遴选。工伤预防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工伤预防专家库的组建依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3号)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原则,工伤预防联席会议从工伤预防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委会(三人以上单数),由专家评委会对参加工伤项目遴选的行业协会、企业等社会组织提出评审意见。工伤预防联席会议根据专家评委会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在每年工伤保险基金年度决算之后完成。工伤预防项目确定后,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媒体等向社会发布,并书面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项目实施

1. 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2. 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应当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解除或终止条件等。

4. 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社会组织在实施工伤预防项目期间,应当严格履行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义务,建立培训档案,完善财务制度,严格费用支出,确保项目实施效果。

5. 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提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实施情况报告,包括项目目标、合同签订、项目履行、费用支付、取得效果等。

七、项目验收

1. 对于行业协会和企业等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会同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家等适当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报告。

2. 评估验收期间,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随机抽查参训人员,发现培训内容、课时与培训方案不符或弄虚作假的,按规定扣减项目费用。评估验收报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及培训人员名单,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会计核算的原始单据。

3. 评估验收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集、汇总评估验收报告,并择机向工伤预防联席工作会议报告,评估验收报告作为开展下一年度工伤预防项目的重要依据。

八、费用支付

对确定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服务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向具体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组织机构支付30%-70%预付款;评估验收合格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余款。具体程序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等规定执行。

九、工作要求

1. 加大宣传力度。各工伤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宣传本方案精神,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 规范费用使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情况和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接受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工伤预防费应根据年度预算,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安排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扩大支出项目,虚报、冒领和套取工伤预防费;工伤预防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参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工伤预防服务机构存在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

3. 强化工作监督。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监督。对违规使用工预防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伤预防服务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对不符合法律和协议规定、服务质量不高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工伤预防项目。

附件:

1.洛阳市工伤预防专家推荐表.docx

2.洛阳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指南.docx

3.洛阳市工伤预防项目申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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